近日,读到一位青年律师的文章,他将刑辩律师的真正定位归结为当事人的“谋士”。文中指出,律师依靠专业、谋略和智慧建言献策,推演不同策略的后果,而非单纯在法庭上逞强斗狠。文中复盘的两起真实案件(已脱敏处理)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在客观事实已定、办案机关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一味激烈对抗、不配合,反而会弄巧成拙;而以理性的姿态配合,在量刑情节上寻找辩护空间,才是利益最大化的优选。
这篇文章观点扎实,深谙刑事辩护的实操逻辑。然而,作为深耕刑辩领域的法律人,我认为“谋士”仅仅是刑辩律师的底色,绝非全部。结合当下的司法环境与办案实践,我始终认为:律师应该是谋士的脑,斗士的胆,护士的心。
第一重境界:底色永远是“谋士”
所谓“谋士”,核心在于“谋”。刑事案件是一场在“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信息极不对称。正如那位青年律师所言,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更不能代替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运用专业知识,剖析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各方有什么利益诉求、我方有什么筹码。
在内幕交易案中,当事人前期因不配合而激化了与办案机关的冲突;在非法持枪案中,当事人因恐惧而反复翻供(注:此处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反复翻供,若为纠正失真笔录或刑讯逼供而依法辩解,则属正当权利)。这些错误应对的背后,是缺乏全局性的谋略推演。真正优秀的谋士,懂得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迅速理清法律关系,懂得引导当事人放下侥幸心理,知道在什么地方妥协,在什么地方坚守。没有“谋”的辩护,只是情绪的宣泄,注定走不远。
第二重境界:必要时刻必须是“斗士”
但仅仅做“谋士”是不够的。如果面对所有案件都一味示弱退让,为了迎合办案机关而放弃专业判断,那不叫谋略,叫软弱。有些案件,是必须去“斗”的。有斗的条件,有斗的时机,有斗的策略和手段,同时还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护自己。不敢斗,那绝对成不了刑辩大律师。
为什么必须敢于“斗”?因为“斗”是争取谈判筹码的唯一途径。毛泽东同志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曾指出:“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这同样适用于刑辩博弈。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从不展现出对程序违法的死磕、对证据漏洞的穷追猛打,不让司法机关正视辩护意见的专业分量,对方凭什么要跟你谈妥协?照着起诉书的量刑意见一判了之,完全无视你的意见,你又能怎样?
但是,真正的“斗士”绝不是莽夫。越是会斗的律师,越是会妥协。斗的目的,是为了在更有利的基准上达成妥协;妥协,则是斗的策略性延续。优秀的“斗士”深知刑事程序的不可逆性,他们审查证据、挑战程序、辨析法律适用,直击要害,但绝不人身攻击,绝不触碰法律红线。这种在刀尖上起舞且能全身而退的博弈艺术,才是刑辩的最高境界。
第三重境界:绝境之时需化身“护士”
司法现实并非总是非黑即白的公平对决,有时充满了无力感。当案件已经没有任何法律辩护空间,当事人面临极重刑罚,甚至死刑时;当所有程序救济都已穷尽,当事人和家属陷入巨大的绝望时,律师还能做什么?
这时,律师必须化身“护士”,提供终局的人文关怀。这看似超出了律师的本职,却是刑事辩护最珍贵的人文底色。此时的辩护,已经不再是为了改变判决结果,而是为了帮当事人和家属体面地度过这最难熬的时光。特别是面对独自支撑家庭、情绪濒临崩溃的家属,她们往往在案发后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社会偏见。此时律师提供较多的情绪价值、倾听她们的崩溃、安抚她们的焦虑,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专业的服务。
“护士”的角色,考验的是律师的同理心与悲悯之心。它不是对案件的放弃,而是对当事人作为“人”的最终尊重。哪怕是去会见室陪伴当事人平静地接受现实(在所有法律救济穷尽后),或是协助家属进行情绪疏导、促成被害方出具谅解书,都是在法律的废墟上,努力开出的一点温暖的人性之花。
结语
刑辩律师的职业生涯,就是在这三重角色中不断轮回(借王国维先生论词之语,此三重境界并非递进,而是随时切换)。面对复杂的证据链,我们要有“谋士”的睿智与冷静,算无遗策;面对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我们要有“斗士”的胆识与血性,寸步不让;面对不可逆转的悲剧与绝望,我们要有“护士”的悲悯与温柔,抚慰伤痕。
谋士是脑,斗士是胆,护士是心。只有将这三者融会贯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境随时切换,我们才能在这条充满荆棘的刑辩之路上,既恪守法治信仰、不负当事人重托,亦坚守刑辩人滚烫的职业良知与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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