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财税坑 · 每周二更新 点击左上角「听全文」,解放双眼

一个做工业清洗的老板,七年里把一部分工程款和房租收入留在账外,没上账。

被查出来那天,他不慌。账外的收入将近一百六十万,他前后补缴了四十五万八。

可他没想到,钱补完了,案子还在走。

先说结论

收入不入账,补缴只是第一步。真正决定你会不会进去的,是你接到追缴通知之后的动作。

同样是账外收入,有人补完税就翻篇,有人补完还得站到法庭上。差别不在补了多少钱,在什么时候补的、补完之后做了什么。

为什么「留在账外」比「少报」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板要看的是这一句:不列、少列收入。

不需要伪造,不需要销毁,只要收入没进账,就已经踩在这条上了。

很多老板的想法是:我不开发票,钱进私人卡,账上没有这笔,谁知道?

问题在于,账不是唯一能证明你有收入的东西。客户的付款记录、平台流水、租赁合同、员工的证言,都能把收入还原出来。

而「账上没有」这件事,本身就变成了隐瞒的证据。

什么时候从「补税」变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门槛,缺一不可:一是数额,二是比例——少缴的税占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比例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危险。公司越小,同样的账外收入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越高,越容易越线。

那为什么有人补完就没事

还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后一款留了一道门: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翻成老板能听懂的话: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之后,你把税补上、滞纳金缴上、罚款认了,初犯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道门只对第一次的人开。五年内因为逃税挨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罚过两次以上的,这道门关着。

案子是怎么走过来的

有一家做工业清洗的工程公司,二〇〇三年到二〇〇七年间,把一百五十九万九千六百六十元的工程款和房租收入留在账外,没入账;另有一笔十七万五千元的清洗工程款,挂在往来账户上,收入不上账。

七年下来,逃避缴纳税款四十四万六千余元,占应缴税费的百分之五十五点五五。

税务机关稽查后把案子移送公安,老板在同年九月和十一月分两次补缴税款共计四十五万八千余元,公司另向法院缴纳罚金四十五万元。

一审认定公司和老板都构成逃税罪。

那他为什么还能翻过来?

再审时,法院适用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因为他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属于初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道门是真的存在的。但它只对在被追缴之后立刻补上的人开。

分界线:什么情况下还有回头路

情形

结果

自查发现,主动补报补缴

一般按补税加滞纳金处理

接到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

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

那道门关着

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那道门关着

拖着不缴、转移财产、销毁凭证

直接走刑事,而且是加重情节

老板怎么办——三件事

一、收到文书,先看期限。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缴款期限。期限内缴清,是那道门唯一的钥匙;过了期限,性质就变了。

二、账外的收入,自己先查一遍。

自查补缴和被查出来补缴,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补税,后者是偷税。要查的地方很具体:私人账户收过的货款、挂在往来账上没确认的收入、收了钱没开票也没入账的租金。

三、别把会计当挡箭牌。

纳税义务人是公司,决定账怎么记的人在老板。案子里的被告人,从来不只是公司,还有法定代表人本人。会计是执行,老板是决定,这一条在法庭上没有争议。

最后一句

账外的钱不是你多赚的,是你借的——借的时候没有利息,还的时候通常要加倍。

真到被查到那一天,你能做的动作只有一个:立刻补上,一步不拖。那扇门只开一次,也只开给马上回头的人。

翻一下你公司的银行流水和往来账:有没有哪一笔收入,进的是私人账户,账上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

(本文只讲法律路径,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案例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已作化名与技术性处理。)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收入不列、少列进账,就构成税收征管法上的偷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数额巨大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最高七年

· 比例门槛比数额更容易越线——公司越小,账外收入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越高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留了一道门:被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

· 这道门五年只开一次: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

· 自查补缴和被查出来补缴,性质一个是补税,一个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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