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应对刑事危机,当事人需要充分评估人性。人性经不起考验,也往往经不起审讯,更经不起利弊考量和选择。我们需要充分评估人性,以最坏的预想做最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妥善地应对刑事危机。相关涉案人员接受调查问话时,会如何描述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刑事危机过程中,不能将这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因素作为轻视刑事危机的依据,反而应该将这种不确定性因素作为重视刑事危机的依据。
充分评估人性,就是要设想在刑事危机下相关人员的最坏表现、可能产生的最不利后果,据此做最好的努力。
我们不要期待任何利害关系人能帮当事人“掩饰、隐瞒”,不要期待任何利害关系人能为当事人“扛责任”“揽责任”,不要期待任何利害关系人能“袒护”当事人,不要期待任何利害关系人能勇于坦诚自己的所有罪责和过错;也不要期待证人能够甘冒法律风险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要期待所有人都能说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描述;不要无条件地期待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能够对当事人“格外开恩”,无理由地从宽处理;不要期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会永远“石沉大海”。诸如此类。
一、对手可能会不择手段
这里的“对手”,主要是指存在被害人或者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的案件中,作为刑事诉讼发起人,就是刑事危机下当事人的对手。妥善应对刑事危机,当事人需要充分评估对手。在利益、情绪甚至仇恨面前,对手可能无所不用其极,当事人不要低估了对手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心和毅力。
二、证人可能都会如实作证
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问话时,刑事危机下的当事人可能会矢口否认,对案件事实真相有所隐瞒,被害人则可能会诬告陷害,但除此之外,几乎所有其他人都会说实话。妥善应对刑事危机,当事人要设想证人都会如实作证、甚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证词的局面来应对。
证人面对调查时内心的利弊选择非常简单,几乎不需要犹豫就可以作出决定。一旦自己因与刑事案件相关接受调查,证人往往急切地想把事情撇干净,把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情与自己完全剥离开来。对他们而言,为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只可能招致司法机关的为难,而且会让司法机关以为他也是共同犯罪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证人如实说明案件事实经过,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可见,证人拒不配合不仅没有获得利益,还会面临不利的法律责任,他无疑就会选择如实作证。该利弊选择适用于绝大多数证人。因此,在刑事危机应对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要设想所有人都会说实话,要预想所有人都会“出卖”当事人的局面来应对。
三、参与人可能相互指证
同案人之间,往往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隐瞒,但对同案人的行为几乎都会全盘供述。下级往往会毫不犹豫地将上级实施的行为供述出来,员工会毫不犹豫地将老板的行为供述出来,公司老板及其员工会毫不犹豫地将公司法律顾问实施的行为供述出来。在刑事危机下,他们如实供述,就有较大可能多拉一个“垫背”的人,他们在涉案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就能显得比较轻微,更可能减轻他们的罪责。
反言之,上级也往往会毫不犹豫地将下级实施的行为供述出来,将责任推卸给下级的个人行为;老板也会毫不犹豫地将员工的行为供述出来,将责任推卸给员工的个人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也会认为这是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与其无关,将责任推卸给公司及其员工。
在利弊选择下,几乎所有涉案当事人都会津津乐道地讲述别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实施、参与的行为则讳莫如深。因此,对于特定当事人的刑事危机处理而言,他需要设想所有的参与人都会如实供述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应对刑事危机。
四、所有证词都可能失真
因刑事案件配合调查的所有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无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仅包括同案人、证人、当事人家属等,所有受到案件结果影响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其利益,他们无疑都希望案件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人性本能会让利害关系人在陈述事实经过时,围绕着他的利益进行,而不是围绕客观事实进行,进而导致其陈述失真。刑事危机应对时,我们需要充分评估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作出的陈述及其失真情况。
无利害关系的人,其陈述也可能失真。失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遭受到压力下或者利弊选择的情况下作出失真的陈述,也可能是由于记忆等原因无意识地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也可能当事人作出的陈述属实但是并未被如实记录或者被记录了相反的内容,导致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展现出失真的事实。
五、防范可能的有罪推定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当前诉讼制度下,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要使命和职责是打击犯罪,并主要以打击犯罪的数量和质量为荣,这就决定了他们有时为了更好地完成使命和职责,可能会受到有罪推定思维影响。尤其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办案人员的职责就是把案件办成铁案,将全部事实调查清楚,将证据材料全部收集齐全,避免因为当事人的拒不配合、无理狡辩而逍遥法外。
因此,办案过程中,需要以有罪推定的思维查明犯罪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而在当事人被羁押逮捕后,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处理面临比较多的现实障碍和种种顾虑,权衡利弊后,就容易倾向于有罪推定。
六、证据可能都会被掌握
当事人对证据搜集难度的自信不一定可靠。将刑事危机的处理寄托于对控告人等对手找不到相关不利证据的期待上,是不稳妥的,不要低估了对手的取证能力、追责决心。
在刑事危机处理中,当事人需要设想不利的证据均可能被掌握,或者证据被作出恶意解读的情况下,做好应对措施。办案人员虽然大部分都是公正的,但不排除控告人恶意解读证据并据此提出刑事控告的可能性。
结语
总之,在刑事危机应对过程中,我们需要做最坏的打算,要充分评估人性,预想对手会为了彻底打败当事人而无所不用其极;预想证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所有涉案人员,都可能由于利益、情绪甚至仇恨,而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词,不会为当事人掩饰隐瞒,甚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失真证词;要充分评估部分办案人员可能的平庸之恶,充分评估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可能的有罪推定;设想所有的不利益证据均可能被掌握,甚至被恶意解读;进而设想可能的最糟糕人性表现、最糟糕后果,来做最充分的准备。
因为所有刑事危机,对当事人而言,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最大的损失,也会带来其他的一系列损失,刑事危机必须受到最高度的重视,当事人必须作出最充分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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