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说一个你可能不信的数字。
1935年,有个叫薛暮桥的经济学家,根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广东、广西、浙江、江苏、河北、陕西六个省的调查,算了一笔账。结论是:地主占全国总户数的百分之三点五,却占了全国土地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六。富农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点四,占了百分之十八。两者加起来,占人口大概百分之十,占了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三点六。
剩下的呢?中农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九点八,占土地的百分之十七点四。贫农和雇农,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点五,占土地的百分之十八点四。
换句话说,十个人里头有七个,只分到了不到两成的地。
这还只是全国平均。你要是去看具体的县,数字更吓人。广西贺县,占总人口百分之五点一的地主,占了全县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一点八。占总人口将近六成的贫雇农,占的地不到百分之十二。那些好田好地,全在地主手里。河北保定调查了十个村,百分之十一点七的地主富农,占了百分之四十一点三的地。百分之八十八的中农贫农雇农,只占不到六成。无锡的地主占农村户口不到百分之六,占了耕地百分之四十七。
你把这些数字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很简单的规律:绝大多数人没有地,极少数人有大量地。
那问题就来了。这极少数人的地,是怎么来的?
二
你问“地主的土地不是自己挣来的么”,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有意思。因为它默认了一个前提:土地是可以“挣”的,是靠劳动、靠经营、靠本事换来的。
这个前提对不对?对一部分人来说,对。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完全不对。
旧中国的地主,得分成好几类来看。
有一类叫“经营地主”。这种人确实自己参与劳动,或者至少参与管理。他雇长工种地,自己操心农活,赶集卖粮,精打细算。这种地主,在华北比较多。你要说他的地是“挣来的”,有一定的道理。他确实在经营,在投入,在承担风险。
但这一类地主,在全部地主里占的比例很小。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推算,全国地主所有的土地,大约只有百分之十留着自己经营,其他部分都是租给佃农耕种。地主占有的土地越多,出租的比例就越高。
百分之十。
也就是说,九成的地主土地,不是拿来自己种的,是拿来租的。
租给谁?租给那些没有地或者地不够种的农民。收什么?收地租。收多少?各地不一样,但大体上,佃农要把收成的一半左右交给地主。广西贺县,佃农交租“多数是对半”,有些地方甚至是“三七开”——地主拿七成,佃农得三成。毛泽东1930年在江西兴国调查,发现第十区的地租约占农作物收成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你算算这笔账。一个佃农,辛辛苦苦种一年地,打了一百斤粮食,五十斤到六十斤要交给地主。剩下四十斤到五十斤,还得扣掉种子、农具、牲口、肥料、苛捐杂税的成本。最后落到自己嘴里的,有多少?
1926年有一份农村调查报告,叫《中国佃农生活举例》,记录了一个湖南佃农的真实收支。他有十五亩地,一年收了六十石粮食。交租交了多少?四十二石。剩下十八石。可他全年支出,光盐、灯油、牛力这些硬成本加起来,就已经不少了。报告最后算出来的结论是:入不敷出。
种十五亩地,交完租,不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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