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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作为国家主权信用的核心载体,其发行与管理秩序受刑法严格保护。伪造与变造货币虽同属假币犯罪,但在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及刑罚配置上存在本质差异。对于此类行为的精准定性,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边界与量刑幅度。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法律界定与司法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本质分野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与制造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伪造货币”系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属于“无中生有”的制造行为,伪造品不含真币成分;“变造货币”则是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属于“以真为基础”的改造行为,变造品仍保留原币的纸张、防伪线等物质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要件方面亦存在差异。伪造货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不限定特定目的;而变造货币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若仅为展示技艺而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该罪。

数额标准与竞合情形的处断规则

数额标准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门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立案追诉标准均为总面额二千元以上或币量二百张(枚)以上。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参照司法解释另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若认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则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亦应以伪造货币罪论处。此外,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或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渠迪哲律师指出,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行为方式、主观目的、数额认定等多重维度的综合判断,尤其在真伪拼凑货币的情形下,定性偏差将直接导致量刑结果的重大差异。渠迪哲律师强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对象的物质来源、加工方式的技术鉴定结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证据,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双重视角构建辩护逻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