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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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二审阶段,不少当事人会选择申请撤诉,由法院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
那么,撤诉之后发现案件处理存在问题,还能不能走再审、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维权?
实务中要区分一审撤诉、二审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不同情形,规则差异很大,很多当事人容易踩坑。
再审、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单纯准许撤诉的裁定,只是终结本次诉讼,没有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原则上不能针对实体争议申请再审。
第一,一审审理阶段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一审撤诉之后,原案件没有产生实体生效判决,纠纷并未经过实体终局裁判。此时,不能就实体争议申请再审,也不能就此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法律后果是诉讼归于消灭,原告可以另行重新起诉主张权利。注意:可以申请再审的例外,仅针对“准许撤诉”这份裁定本身,比如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而不是针对原本的纠纷事实。
第二,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并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审准许撤回起诉,会直接撤销一审全部实体判决,整个案件实体裁判不复存在。此时,一审判决已经被撤销,没有生效实体裁判作为再审对象。既不能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也不能针对实体纠纷申请检察监督,并且二审撤回起诉后不允许再重复起诉。这是风险极高的诉讼行为,撤诉即丧失再次实体救济机会,一定要慎重。
这里要区分: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如果仅仅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动生效。此种情形下,一审判决属于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完全可以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之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第三,再审审查或者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申请再审;只有出现新证据、原裁判主要证据伪造等法定例外情形,在知道事由起六个月内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如果已经没有再审救济途径,一般也不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前置条件,检察院通常不予受理实体监督申请。
第四,容易混淆的误区:把和解后撤诉,等同于调解结案。
很多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选择撤诉。此种情形下只有撤诉裁定,没有民事调解书。撤诉不等于调解,没有生效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申请检察监督。后续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重新起诉,不能直接走再审程序。如果想要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效力,应当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而不是直接撤诉。
第五,特殊情形: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有限场景。
撤诉结案,实体纠纷没有生效裁判,检察院不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监督。但是,如果撤诉过程中,存在审判人员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单独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程序监督,但该监督不解决实体胜诉问题。
周军律师提醒,撤诉是对自身诉讼程序权利的处分,一旦撤诉结案,实体层面一般不再适用再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不同撤诉类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作出撤诉决定前务必预判后续救济路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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