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宝珠、林辉钦、余璐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仅了解和测试了柯利达母公司层面相关内部控制流程,未对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柯华盛)方面的部分内部控制流程进行了解和测试;二是对母公司的控制流程进行了解时,仅了解了付款的审批流程,未了解借款协议的审批及签订流程。

二、其他应收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与部分供应商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保持职业怀疑并审慎判断相关舞弊风险,未就部分往来资金的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执业的柯利达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梁宝珠、林辉钦、余璐楠作为柯利达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容诚所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梁宝珠、林辉钦、余璐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