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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