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招揽投资要踩坑!——浅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商业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例回放

案号:(2021)皖1282民初2149号、(2021)皖12民终5774号

2007年出生的蒋某某,案发时仅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蒋某某通过微信结识某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大力宣传花卉基地投资项目收益可观。

在2019年,蒋某某在未获得父母明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母亲银行卡转出1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专程前往蒋某某家中,趁孩子放学后与其个人签订入股合同书,签约时母亲虽在家,但并不清楚合同具体内容,企业方也未向其释明合同条款。签约次日,蒋某某又通过第三方渠道转账50000元,前后合计向该企业支付投资款60000元。

蒋某某父亲事后知晓该笔大额投资,当即要求追回全部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后,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入股合同无效,企业返还全部60000元投资款。

庭审当中企业抗辩:签约时孩子母亲在场,应当视为知情同意,中学生有能力实施该民事行为,父母实际也支付了投资费用,合伙入股合同应当有效。

一审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案涉入股合同书无效,企业返还60000元投资款。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11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签署入股协议、进行大额商业投资行为,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 法定代理人仅仅身处签约现场,但不知晓合同内容,是否可以推定已经同意或者追认未成年人的投资行为?

  3. 未成年人私自动用家庭资金完成付款,能否直接视为监护人认可该商业投资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拆解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两类行为直接有效:一是纯获利益,不用承担义务风险的行为;二是和自身年龄、智力水平相匹配的日常行为,其余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本案6万元入股投资属于商业风险投资,绝非纯获利行为。投资合伙项目需要识别商业风险、预判亏损可能性,具备较强商事专业性。行为人签约时仅有11周岁,该投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认知、风险预判以及承受能力,和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监护人在场不等于知情、同意。本案中母亲虽然身处签约现场,也提出过疑问,但并未得到合同内容的告知,本身属于文盲,对投资入股的权利义务完全不知情。沉默行为不能随便等同于认可,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双方事先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沉默才能够构成意思表示。企业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示许可本次投资。

第三,资金来源于家庭银行卡,但是转账操作是未成年人私自完成,监护人事前并不知情,不能仅凭资金来源就推定监护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投资行为。

综上,案涉投资入股行为既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也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追认,最终法院认定入股合同无效,企业需要全额返还60000元投资款项。

俞强律师实务解读与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电商经营者在拓展业务、招募合伙人、吸收投资的时候,往往只关注钱款是否到账,忽略交易相对方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少经营者会存在误区:只要钱付过来了,合同就稳稳生效;监护人就在现场,就算没签字也算同意交易。本案裁判结果给商事主体敲响警钟。

对于商事主体也就是本案中的企业一方: 第一,面对未成年人开展投资、合伙加盟、大额付费商事交易,风险极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投资入股、合伙协议这类高风险商事合同,在没有监护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合同随时可能被认定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企业需要返还全部款项,前期商业投入、经营预期收益都将落空。仅仅监护人在场,没有明确知情、书面确认,不足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二,不能简单依据资金从监护人银行卡转出,就推定监护人认可交易。如果是未成年人私自挪用家人账户付款,即便资金出自监护人账户,也不能直接视作追认,企业需要承担交易相对方行为能力、授权已经取得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对于交易相对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商事投资,要及时向交易企业明确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财产。

在这里也提示广大企业、电商从业者,在签订合伙、入股、大额加盟类商事合同之时,务必核验签约主体年龄身份。交易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文件,留存书面确认证据,不要依靠口头沟通、监护人在场、资金来自家长账户这类间接事实,作为交易安全保障。

实务当中,商事纠纷除了实体法律的效力争议,还经常伴随程序层面的管辖、二审再审等难题。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事二审、再审和抗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专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擅长处理疑难管辖争议、指定管辖、复杂程序类纠纷。很多商事案件实体有理,却因为立案阶段忽视程序风险,出现案件被移送、异地应诉、诉讼周期不当拉长等不利局面。律师可以从立案之初识别程序风险,为企业、电商主体提供纠纷全流程法律方案,兼顾实体诉求与诉讼程序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结尾小结

企业开展投资招募、合伙合作业务,应当核验签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与未成年人开展高风险商事交易,务必拿到监护人书面同意,避免合同无效、资金返还的经营风险。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事二审、再审和抗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专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擅长处理疑难管辖争议、指定管辖、复杂程序类纠纷,代理多起最高法层级管辖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熟悉民商事诉讼全流程程序规则,能够从立案之初识别管辖风险,帮助客户规避案件移送、异地诉讼、诉讼周期被不当拉长等实务困境,为企业、电商主体提供纠纷全流程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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