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半死不活、持续亏损,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解散公司吗?——从码头公司解散纠纷案看懂司法解散三大门槛
案例回放
案号:(2019)粤06民初198号
佛山某港码头有限公司在1992年设立,核心业务是经营码头装卸作业,珠江某货运码头公司持股30%。受环保政策影响,该码头长期无法完成环保验收,2018年3月企业全面停产。
停产之后公司没有直接注销,仅遣散绝大部分员工,只保留少量在册人员,依靠过去留存的盈余苦苦维持法人主体资格。企业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却不断产生维持主体存续的各类成本,连续大额亏损。后续海关也注销了码头经营必需的登记证书,主营业务彻底丧失开展的可能性。
股东珠江某货运公司尝试过对外挂牌转让手中30%股权,既找不到外部受让方,其余内部股东也不愿意接手股权;股东之间也无法就公司解散达成调解。无奈之下,持股30%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散佛山某港码头有限公司。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解散该码头公司,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企业只是停业亏损,但董事会还能正常开会,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没有业务、只空壳存续持续烧钱,是否属于“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拆解
法院审理公司司法解散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公司亏损就直接判决解散,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很多老板会误以为只有股东吵架、开不出股东会才算僵局。本案给了重要参考:即便董事会还可以正常召开,内部议事机构形式上可以运转,但企业核心经营资质灭失、主营业务彻底无法开展,企业压缩到仅维持法人最低生存状态,实际业务完全停滞,同样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本案码头因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拿不到环评、经营证照被注销,赖以生存的码头业务彻底做不了,满足这一要件。
第二,公司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家码头企业停业后营业收入归零,但房租、人员留守、各类行政报备等固定成本依旧持续支出,每年持续大额亏损。如果继续保留空壳公司,公司剩余资产会被不断消耗,股东未来可分配的财产会持续缩水,会给股东带来不可逆的财产损失,符合第二项条件。
第三,已经穷尽其他途径,没有办法化解困局。这是很关键的前置门槛。司法解散属于对公司“生杀予夺”的重大处置,法院不希望股东一遇到困难就直接起诉解散,要求先尝试其他自救路径:一是看企业能不能业务转型、补办资质恢复经营;二是看股东能不能对外或者对内转让股权脱身。 本案中码头客观政策限制,既不能补办证照,也无法转型开展原有业务;股东已经登报挂牌转让股权,无人接盘,其他股东也拒绝收购,股东没有别的救济渠道,才具备起诉解散的前提。
只有上面三个条件全部达成,同时起诉股东持有10%以上表决权,法院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提示:单纯经营亏损≠可以司法解散。如果企业只是生意不好亏钱,但业务还能正常开展,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清算等方式解决,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散。
俞强律师实务解读与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经营者、电商创业者会遇到类似困境:公司生意做不下去,股东谈不拢注销,公司变成“僵尸空壳”。不少老板想直接去法院起诉解散公司,但实务当中公司司法解散案件的胜诉率并不高,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公司亏钱就可以解散”,忽略法定要件直接起诉,最后被法院驳回。
站在诉讼实务角度,对于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原告):
你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证明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证据(资质被吊销注销、长期停产停业的材料);二是财务亏损、资产持续耗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最重要的是穷尽内部救济的证据,比如股权转让公告、和其他股东沟通股权转让、尝试公司转型协商记录。如果拿不出已经尝试其他自救方案的证据,起诉很容易败诉。
对于被起诉解散的公司以及其他股东(被告方):
应对案件核心思路是举证证明还有其他解决路径:比如有机会补办资质、可以开展新业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股权等。只要还存在现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解散诉请。
结合我处理大量商事争议案件的经验,不少企业出现股东僵局的时候,直接选择起诉解散,但前期没有留存协商、股权转让的证据,程序上就直接吃亏。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事二审、再审和抗诉疑难复杂案件,深耕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程序类纠纷,在处理公司类纠纷时,会在立案阶段就评估全部法定要件,梳理证据链条,区分到底适合走司法解散,还是股权转让、公司清算路径,避免当事人选错诉讼方向,白白耗费时间成本。
给广大企业主、电商从业者几点实操建议:
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危机,第一优先路径不是直接起诉解散。优先内部股东会协商注销、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外寻找股权买家,完整留存微信、邮件、公告等全部沟通证据。
当企业变成空壳僵尸公司,想要走司法解散,记住四个硬性标尺:持股≥10%表决权;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重大利益;已经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具备胜诉基础。
电商企业尤其要留意:很多电商店铺主体公司,平台店铺关停之后,公司变成空壳,股东闹矛盾。此时不要直接提起解散之诉,先评估:店铺能否重新运营、公司能否转型其他业务、股权是否存在受让可能。不要仅凭店铺关闭就直接起诉,否则存在败诉风险。
若确实走到诉讼这一步,建议在立案前完成证据梳理,不要等到开庭再临时搜集材料,否则很容易因为缺少“穷尽其他途径”证据,诉讼目的落空。
法条链接
本案裁判时适用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现行2023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应条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尾小结
公司司法解散是股东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并非企业亏损就可以随意申请;遭遇公司僵局,优先尝试协商、股权转让自救,在全部路径走不通的情况下,再考虑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事二审、再审和抗诉的疑难复杂案件,专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擅长处理疑难管辖争议、指定管辖、复杂程序类纠纷,代理多起最高法层级管辖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熟悉民商事诉讼全流程程序规则,能够从立案之初识别管辖风险,帮助客户规避案件移送、异地诉讼、诉讼周期被不当拉长等实务困境,为企业、电商主体提供纠纷全流程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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