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提的三项,一项都没被支持。中标结果还是被判无效,责令重新采购。

这是延吉市财政局 10 月 12 日一份决定书里的事。

你写的诉求成不成立是一回事,这个项目经不经得起查,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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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全不成立,结果还是重来

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投诉人提了三项:一是说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要求顺延或重新评审;二是说招标文件有瑕疵;三是说另外三家投标报价接近,怀疑串通投标。

延吉市财政局的结论是:事项一不支持;事项二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承认招标文件有瑕疵,但评委是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的,没有别的违规情形,投诉不成立;事项三,经查证报价并无规律性、且符合报价要求,投诉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成立。

三项全驳。

但决定书接着写了一句:因该项目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另案处理。

成都的情况差不多。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人提了三项——业绩要求排斥中小供应商、信息化系统要求把中标后的服务能力异化成投标前置条件、两项叠加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其中两项驳回,只有"信息化系统要求"那一项部分成立。最后的处理结果,仍然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别把"报价接近"当证据

报价格外值得单说一句。

看到几家报价挨得近就认定是串标,这个判断太常见了。延吉那份决定书给的理由很干脆:报价并无规律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原文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才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挨得近不是规律性,等差、等比那种排布才叫规律性。

拿"感觉不对劲"去投诉,大概率走不到最后。

想用就得卡住日子

真要用,先看天数够不够。

政府采购走财政部令第 94 号: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对方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或对方不答复,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处理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投标截止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这三类得先提异议再投诉,投诉是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受理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书面决定。

两条线还有一个共同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收费(94 号令第四十一条),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四十二条)。

也不是随便投

风险得摆在前头。

94 号令第三十七条: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禁止 1 至 3 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要投就带着证据投。

各地这类处理决定出得越来越密,散在各省市财政局的公告栏上,多数企业是中标结果都公布了才听说。剑鱼标讯持续归集这类动态,让程序上的窗口期提前到投标企业眼前。

你怎么看

有人觉得既然监管查得这么细,那就该有事就投诉,反正不花钱。也有人说圈子就这么大,投诉一次,后面的标基本就别想了。

你觉得该不该提?主张该提的扣 1,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扣 2。 评论区顺带报一下你所在的省份,看看各地对投诉的受理力度差多少。

【注】本文依托剑鱼标讯公开招投标数据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标决策依据;如有疏漏,欢迎评论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