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聊的这个案子,看得我心里五味杂陈。一个38岁的空调维修师傅,接了一个110块钱的维修单,结果命没了。家属最后拿到的赔偿,是6.8万元。
6.8万,在深圳这个地方,连一平米房子都买不到。一条人命,就值这么点钱?今天咱们就来好好扒一扒这个案子,看看这6.8万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背后又藏着哪些让人后背发凉的法律问题。
先说说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2026年5月22日,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竹高塘新村7号303出租屋的租户王某有发现自家空调不制冷,微信联系了空调维修师傅江某坚。两人2021年就认识了,之前江某坚给他修过空调。双方约好5月29日上门维修,维修费110元。
110块钱,修个空调,这在深圳算是良心价了。
5月29日下午5点多,江某坚带着老乡曾某清(一个跑货拉拉的兼职杂工)一起到了出租屋。江某坚检查后确认空调缺雪种,需要添加。他安排曾某清去拆空调内机滤网清洗,自己则佩戴上安全带,爬到了窗台上,向窗外移动。
就在这个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江某坚从窗台坠落,摔到了室外地面。租户王某有发现后,立刻叫上曾某清跑到一楼查看。江某坚躺在地上,耳鼻出血,脸部擦伤,口吐白沫。窗外的铁质晾衣架和衣服散落一地。
曾某清马上拨打了120,急救医生在电话里指导他按压止血。但等救护车把人送到深大华南附属医院时,江某坚已经抢救不过来了。
38岁,广东梅州人,灵活就业人员,有癫痫病史,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那这起事故到底是怎么定性的?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的调查报告给出了明确结论。直接原因是:江某坚把安全带系在了室外晾衣架上。这个晾衣架是铁质的,强度低、不牢固,根本承受不住一个人坠落时的冲击力。江某坚爬到窗台向外移动时失足坠落,下坠的力量直接把晾衣架拉坏了,安全带挂钩滑出,安全防护完全失效。
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江某坚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没看出晾衣架不能作为挂点;二是他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没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不掌握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定性完了,接下来是赔偿。 2026年7月17日,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业主刘某明、租户王某有和江某坚家属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6.8万元,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6.8万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调查报告中写得很清楚: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等。
说白了,就是把各种法定赔偿项目加在一起,最终协商了一个总数。
好,现在进入今天的重点——法律分析。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第一个问题:江某坚和租户王某有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这直接决定了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更像承揽合同关系。江某坚是独立接单、自带工具、自主安排作业的维修师傅,租户王某有只是“定作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种法律关系,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比例差别很大。如果是劳务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只有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担责。
从江某坚的情况来看——他是在微信上接单,自己带工具,自己安排老乡帮忙,独立完成维修工作,更接近承揽合同的特征。但具体的法律关系认定,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第二个问题:业主和租户要不要担责?
实践中,关于空调维修工坠亡的责任划分,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房东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管理,房东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法院判决租客和房东共同赔偿16万余元的案例,理由是二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在这个案子中,最终是业主刘某明和租户王某有共同赔偿了6.8万元。这说明调解委员会在划分责任时,认为两方都负有一定责任。
租户王某有作为接受维修服务的一方,有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他是否知道江某坚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这些都会影响责任划分。
第三个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签了之后,还能反悔吗?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也就是说,6.8万这个数字一旦签字确认,原则上就不能再反悔了。除非能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对于江某坚的家属来说,6.8万确实偏低。但家属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可能考虑到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举证困难等因素,选择了快速了结。这是他们的权利,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四个问题:高处作业操作证到底有多重要?
这是本案中一个绕不开的关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楼的高度,显然超过了2米。江某坚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这意味着他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
这个“无证”的事实,对责任划分影响很大。一方面,它说明江某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租户或业主明知或应知他没有资质仍然聘请,也可能被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第五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调查认定租户或业主存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但从本案的调查报告来看,并没有提到对任何人追究刑事责任,说明调查组认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追诉的条件。
说了这么多,给大家划几个重点:
第一,找维修工,一定要找有资质的。 空调安装、维修涉及高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如果你找的是没有资质的“散工”,一旦出事,你自己也可能要承担选任过错的责任。
第二,维修师傅们,千万别拿命换钱。 安全带系在哪里,比系不系安全带更重要。本案中江某坚其实系了安全带,但挂点装置失效了。高处作业的安全带挂点必须选择牢固的承重结构,晾衣架、水管、窗框这些,绝对不能作为挂点。另外,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就从事高处作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第三,签调解协议前,一定要咨询律师。 6.8万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江某坚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38岁的壮年劳动力,死亡赔偿金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很多地区都应该远超6.8万。家属签字前如果不了解法律标准,很可能吃亏。
第四,生命无价,但法律赔偿有价。 法律上的赔偿是补偿性的,不是惩罚性的。无论赔多少钱,人都回不来了。所以,安全防护永远要放在第一位。
38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江某坚的离去,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6.8万块钱,或许连办丧事都不够。但法律就是法律,它不因同情而改变规则,它只认证据、认过错、认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地方在于——如果江某坚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如果他把安全带系在了正确的挂点上,如果租户找的是正规维修公司……任何一个“如果”成立,悲剧都可能不会发生。
但世上没有如果。
欢迎分享给身边需要的人!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生活不踩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