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经常发生压覆煤矿、矿山矿区,由此产生巨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实务中,建设单位、煤矿企业、地方政府指挥部会多轮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并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压覆资源评估。
很多矿业企业前期参与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到诉讼阶段,觉得评估金额达不到心理预期,就全盘否定会议纪要效力、否定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要求重新按自己的主张计算损失。
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6835 号,厘清压覆矿产案件中会议纪要的法律效果、共同委托评估的约束力、国土资发〔2010〕137 号文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参照适用、鉴定报告不予采信的法定情形,是矿山被工程压覆维权非常重要的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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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纳雍县家猫煤矿(矿业权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织纳铁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一审第三人:纳雍县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

案件事实脉络:

1.织纳铁路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铁路项目,由黄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运营。项目建设过程中线路发生调整,新线路压覆纳雍县家猫煤矿部分矿区。建设单位未完成压覆协商、未报请国土部门重新审批即开工建设,二审认定建设单位构成侵权。

2.压覆事件发生后,纳雍县铁路建设指挥部等地方机构多次组织家猫煤矿与建设单位开展补偿协商,先后形成三份会议纪要:纳铁指纪〔2015〕1 号、纳铁指纪〔2015〕14 号、纳铁指纪〔2016〕1 号。

3.根据2015‑1 号会议纪要约定:由指挥部和家猫煤矿双方共同委托108 地质大队,对压覆矿区储量开展测量评估,评估报告经双方确认、专家审核后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压覆评估报告,诉讼之前家猫煤矿认可该评估报告。

4.后续双方补偿金额谈不拢,家猫煤矿提起诉讼,主张1.113 亿余元巨额损失。

5.进入二审诉讼阶段,家猫煤矿推翻之前的协商结果,不再认可共同委托的108 地质大队评估报告,自行提交 113 地质大队出具另一份鉴定报告,要求法院按照这份报告计算勘探费、探矿权费、资源收益损失。

6.113 地质大队报告存在明显程序瑕疵:鉴定人员没有对应鉴定资质、没有到现场踏勘,直接使用建设单位一份无权出具压覆坐标的内部函件作为核心依据。原审法院对 113 地质大队报告不予采信,依旧以之前共同委托的 108 地质大队评估报告,结合多份会议纪要确定补偿标准。

7.家猫煤矿不服生效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主要再审理由:

a.国土资发〔2010〕137 号只是行政内部文件,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裁判参考;

b.几份会议纪要不能视为各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c.法院不该舍弃113 地质大队报告,采用 108 地质大队评估报告,导致勘探费、探矿权费、资源收益损失少判 1.113 亿余元;

d.裁判偏袒建设单位,对对方没有提出的事由主动作出认定,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纳雍县家猫煤矿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审生效判决。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多方参与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可作为认定压覆补偿合意的重要依据,诉讼阶段不能随意反悔

实务误区:会议纪要只是开会记录,不算正式补偿协议,打官司可以全部不认。

最高法裁判观点:
会议纪要并非必然只是内部开会记录。本案三份会议纪要,是煤矿、铁路建设指挥部多方参会、充分磋商后形成,明确约定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测算原则,体现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参与方具有约束力。
矿业企业前期全程参与协商,同意纪要确定的评估、补偿规则,诉讼后没有充分相反证据,不能单方面反悔否定会议纪要效力。

提示:会议纪要如果具备权利义务内容,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可以作为民事案件重要证据,不等同于普通内部工作记录。

规则2: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的合法评估报告,无充分相反证据,法院应当优先采信;存在程序重大瑕疵的鉴定报告不予采纳

实务误区:只要是地质大队出具报告,法院就必须采纳,不管委托背景、鉴定程序。

裁判逻辑:

1.本案108 地质大队,是纠纷发生之后各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评估工作基于会议纪要约定,诉讼之前煤矿本身也认可该报告,原审以此作为损失计算基础,合法合理。

2.二审中新提交的113 地质大队报告,存在硬伤:鉴定人员无对应鉴定资质、未赴现场踏勘测量,直接采用建设单位无权出具的压覆坐标文件作为基础材料,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重点:地质、储量评估报告,不是有机构盖章就有效;鉴定人员资质、现场踏勘、基础资料来源、委托背景,都会直接决定报告能不能被法院采信

规则3:国土资发〔2010〕137 号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民事压覆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文件精神确定补偿范围

实务误区:137 号文只是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管理文件,民事侵权案件完全不能引用、不能参照。

裁判观点:
国土资发〔2010〕137 号属于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但文件确立的压覆补偿原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参考标尺。
本案各方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计算口径,与该文件精神大体保持一致,原审参照该文件精神处理案件,适用并无错误。

规则4:建设单位线路调整,未完成压覆审批即开工,依然可以构成民事侵权

一审曾经认为铁路项目经过事后追认,建设单位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二审予以纠正,最高法予以确认:
铁路项目虽然属于公共利益工程,但线路发生变更之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并且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压覆审批。未履行该程序直接开工,损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依旧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利益项目不等于可以无视矿业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矿山压覆维权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会议纪要只是开会记录,没有签正式纸质补偿合同就没有约束力,打官司可以全盘推翻。

正解:多方磋商、明确权利义务、参会主体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合意的证据,不能随意反悔。

❌误区 2:只要是地质勘查单位出具报告,法院就必须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正解:评估报告要看委托过程、鉴定人资质、有没有现场勘查、基础资料来源;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报告直接不能用。共同委托形成的评估报告,推翻需要强有力反证。

❌误区 3:国土资发〔2010〕137 号是行政文件,民事压覆赔偿案件完全不能参考。

正解:不能直接拿文件当起诉法律依据,但文件确立的补偿范围原则,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可以参照适用。

❌误区 4:铁路、高速属于公共工程,就算变更线路、没有补办压覆审批,也不会构成侵权。

正解:公共利益项目同样要尊重矿业权,线路调整后应当重新履行压覆协商与审批;未履行造成矿区损害,仍然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

四、矿山遭遇工程压覆实操维权建议

✅协商阶段

1.参加政府组织的压覆协调会,对待会议纪要务必谨慎。如果不同意纪要条款,当场书面提出异议,不要只参会签字,事后诉讼再反悔;会议纪要具备实体权利义务,保存全部签字版本。

2.评估机构的选定,尽量做到共同协商选定;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储量计算口径、损失包含项目,全部书面落实到纪要中。

3.拿到评估初稿、正式报告,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留存异议记录,不要前期认可,诉讼阶段才集中发难。

✅诉讼阶段

1.如果要否定之前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不能只口头不认可,需要提交:鉴定资质缺陷、基础数据错误、储量测算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实质性证据。

2.自行单方委托新的地质、储量评估,一定要核查鉴定人员执业资质,督促机构完成现场实地踏勘,核实坐标、图纸、原始储量资料来源,否则报告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3.区分:137 号文是参考裁判精神,不是直接的民事法律依据,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物权编、《矿产资源法》侵权相关条款。

本案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多方协商形成、明确约定补偿规则与评估安排的会议纪要,在无相反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参会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诉讼阶段不得随意反悔。诉讼前各方共同委托、当事人前期认可的压覆评估报告,程序无重大瑕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损失依据;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未现场踏勘、基础资料来源不当的评估报告,应当不予采信。国土资发〔2010〕137 号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虽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请求权基础,但审理压覆侵权民事案件时可以参照其补偿精神裁判。即便是公共利益铁路工程,线路发生调整后,未重新履行压覆协商及审批程序,造成矿业权损害,仍然构成民事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