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时期,大量《兼并整合协议》约定:以技改、扩界扩能审批通过作为支付剩余转让尾款的前提条件。当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技改扩界无法落地,尾款该不该付?
很多当事人败诉之后,拿到后续另案判决书、政府关闭煤矿文件,就以为属于“新证据”,可以启动再审推翻旧判决。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123 号明确煤矿整合附条件付款的裁判标准、民事再审六个月法定期限、什么才算真正可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对于矿业并购、后续维权有很强警示意义。
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翔(原三层煤煤矿权利人,转让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兼并整合受让方)
案件事实脉络:
1.龙翔与永峰公司签订《兼并整合协议》,案涉三层煤煤矿纳入兼并整合,协议约定:永峰公司完成煤矿技改、扩界扩能;如果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改扩界扩能不能实施,余下790 万元转让尾款,永峰公司有权不予支付。
2.后续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暂不同意三层煤煤矿的建设申请,技改扩界扩能客观上无法实施。煤矿后续因产能政策被关闭。
3.龙翔起诉,主张:永峰公司是为了保留自家另一座煤矿,故意不去推进三层煤煤矿技改,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永峰公司支付剩余转让尾款626 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4.一、二审法院认为,技改扩界扩能不能落地属于协议约定的客观阻却事由,付款条件没有成就,驳回龙翔诉讼请求。二审判决2017 年生效。
5.事隔多年,龙翔拿到煤矿关闭验收材料、另案(2020)黔 01 民终 9628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仅认定永峰公司对三层煤煤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作为 “新证据”,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主张兼并整合已经实际完成,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改判支付尾款。同时主张二审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龙翔再审申请。
1.大部分再审理由,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6 个月期限;
2.申请人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能够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不构成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
3.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煤矿兼并整合协议约定 “技改扩界扩能作为付尾款条件”,政府审批不通过,属于合同约定客观事由,尾款可以不予支付;认定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要有充分证据
实务误区:煤矿最后完成关闭整合,就等于兼并整合协议全部合同目的实现,就必须支付全部尾款。
最高法裁判观点:
案涉协议的尾款支付,核心前提是完成技改扩界扩能、拿到对应审批,而不是简单把煤矿关闭就算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暂不同意该煤矿建设,属于协议约定“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转让方主张受让方恶意、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需要提交确凿证据,不能仅凭煤矿被关闭、被整合的结果,推定对方恶意阻碍履行。
提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不是随意推定,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方故意不去申请、故意阻挠审批,不能把政策审批失败直接归责为对方恶意。
规则2:民事再审有两套 6 个月期限,超期直接不予审查
实务误区:只要后面拿到新文件、新判决书,什么时候都可以去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1.普通事由(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瑕疵等):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6 个月,过期不再审查。
2.四类特殊例外事由(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枉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算6 个月。
本案二审判决2017 年即生效。龙翔 2021 年才申请再审。除新证据、据以裁判文书被撤销两项事由之外,其余全部理由早已超过法定 6 个月再审期限,法院不再审查。
⚠️注意:6 个月再审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过期即丧失再审救济途径。
规则3:再审程序中的 “新证据” 门槛很高,不是新拿到的文件都算新证据,必须能够推翻原审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实务误区:只要是原审之后才拿到的判决书、政府文件,都属于再审新证据,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
最高法明确标准:
能够启动再审的“新证据”,必须要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本案中:
1.煤矿关闭验收等政府文件,原审已经查明煤矿被关闭的事实,这些材料只是重复证明已知事实,没有推翻原审基础判断;
2.另案判决书,仅仅确认永峰公司对煤矿旧债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评价、改变本案“技改扩界扩能未实现,尾款条件不成就” 这一核心事实认定。
因此,上述材料不属于法定可以启动再审的“新证据”。
三、矿业兼并整合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煤矿只要完成关闭、纳入兼并整合,受让方就必须支付全部转让尾款。
正解:要看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如果明确把技改、扩界扩能审批作为付款前提,审批通不过,尾款可以不付;主张对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要有实实在在证据,不能靠推定。
❌误区 2:案件判决生效很多年,之后拿到新的政府文件、另案判决书,随时可以申请再审翻案。
正解:再审有严格6 个月期限。新证据必须达到 “足以推翻原审基本事实、裁判结果” 的程度,仅仅补充已知事实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误区 3:只要是原审之后才出来的文书,就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的再审新证据。
正解:新证据不是看文件形成时间,重点看能不能否定原审判决赖以裁判的核心事实。另案判决对本案没有既判力,不能直接拿来否定本案裁判。
❌误区 4:打官司败诉放着不管,等到几年之后找到一点材料再去走再审,依然可以翻盘。
正解:再审不是无限期兜底救济,普通事由从判决生效起算6 个月,逾期直接丧失再审救济机会。
四、煤矿兼并整合签约及维权实操建议
✅签约阶段
1.对于兼并整合协议,区分:煤矿关闭整合义务、技改扩界扩能义务。如果尾款以技改扩界审批为前提,写清楚:什么情形算“人力不可抗拒”,什么情形属于受让方故意阻止条件成就;约定审批失败后尾款如何结算,不要只写笼统条款。
2.明确约定:如果因政策原因无法技改扩界,尾款是部分支付、扣减还是全部不予支付,提前锁定风险。
✅诉讼与事后维权阶段
1.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要在上诉期内上诉;不要寄希望于几年之后靠“新证据” 走再审翻盘。
2.如果认为对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诉讼阶段就要搜集固定证据(拒绝申报、故意不提交材料等书面证据),不要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去找证据。
3.拿到后续政府文件、另案判决书,先判断:这份材料是否能够直接否定原审判决赖以裁判的核心事实。仅仅证明次要事实、重复已知事实,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4.时刻留意再审申请期限,不要搁置案件多年后再启动再审,避免直接因超期被驳回。
本案裁判要旨
煤矿兼并整合协议约定以技改扩界扩能审批通过作为转让尾款支付条件,因政府审批原因无法完成技改扩界扩能,符合合同约定客观阻却事由,付款条件不成就,受让方可拒绝支付尾款;主张一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煤矿被关闭整合的结果推定。
民事再审申请存在两套六个月法定期限,普通事由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新证据” 等四类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算。
并非所有后取得的文书都属于再审新证据;再审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仅重复证明已有事实、另案仅处理债务责任而不改变本案核心事实认定的文书,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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