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分则里,开设赌场是少数几个"不等数额、看行为"的罪名之一。多数经济类犯罪都要先越过一条数额线才谈得上追责,这个罪不是——只要赌场开起来了,追诉就已经启动。

为什么定得这么严?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家属才能理解后面那些看似"不留余地"的规则,也才能看懂辩护的空间究竟在哪里。

一、从严的立法逻辑

开设赌场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另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前一款处罚。

严的根子在客体上。这个罪触碰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风尚。赌博吞噬的是参赌人的财产,但溢出效应远不止于此——债务纠纷、盗窃、诈骗、非法拘禁,很多都从赌桌边上长出来。立法把它的门槛压到"行为"层面,正是为了掐断这个链条的起点。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与临时起意的"聚众赌博"不同,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开放性、组织性特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或平台、相对稳定的经营规则和分工,参赌人员具有不特定性。

二、认定路径:四层依次过筛

第一层,客体。 如上所述,指向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风尚。

第二层,客观行为。 实务中主要归为三类。一类是线下实体赌场:租赁场所、备置赌具筹码、设定赌博方式并抽头渔利。一类是网络开设赌场,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四种行为。一类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除直接实施者外,另有一层共犯认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或者受雇参与经营管理并分成、组织客源收取回扣、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层,主体。 本罪对行为人只要求达到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一般主体。单位自身不构成本罪,但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构成本罪。

第四层,主观。 必须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全案最要紧的一道分水岭:亲友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财物输赢有限的娱乐活动,以及正常收取场地费、茶水费的棋牌室经营,不以赌博犯罪论处。营利目的的形态包括抽头渔利、收取台费、赚取差价、利润分成等。

三、立案追诉与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即应予立案追诉,没有数额门槛。具体定罪与"情节严重"(5—10年档)标准,区分情形如下:

一般线下开设赌场: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即构罪;参照网络赌博意见及地方司法实践,综合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持续时间等认定。

网络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即构罪;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招揽未成年人参赌等。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数量或数额达到入罪标准6倍以上;或两年内被行政处罚后再设30台以上等。

为网络赌场提供帮助(共犯):提供技术支持等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提供支付结算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

(表格依据:公通字〔2010〕40号、公通字〔2014〕17号意见)

量刑幅度: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四个常见的认识偏差

偏差之一:把收台费当成合法经营。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亲友娱乐不构罪,但以抽头、台费、分成方式持续营利并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性质已变。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依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偏差之二:把网络形态排除在赌场之外。 微信群、赌博APP、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均属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形态。上海地区近年办理的案件中,微信群抢红包型、网络棋牌平台代理型占比不低。

偏差之三:认为受雇人员一律同罪。 依据公通字〔2014〕17号意见,受雇从事接送、望风、看场、发牌、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是实务中最常被援引的辩护依据。

偏差之四:把账户流水等同于赌资。 赌资另有认定规则: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网络赌博中可按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流水中常混入与赌博无关的资金,能否剔除直接影响量刑档次,需要审计式的专业审查。

五、辩护空间在哪里

对当事人而言,这个罪名看起来"没有数额门槛、难以撼动",但实务中可争之处并不少。

罪名定性是第一个着力点。行为究竟该落在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型的赌博罪,抑或更接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直接影响刑期上限。地位作用是第二个着力点。是出资经营、参与分红,还是仅领取固定工资——这决定构罪与否,也决定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数额核减是第三个着力点。抽头渔利、赌资、违法所得各自按什么口径统计,有无重复计算与混同计算,需要逐项拆解审计报告与后台数据。量刑情节是第四个着力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均需在相应阶段及时固定。

此外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当事人在赌场中的角色往往在侦查初期就被"拔高",而角色的证据基础此后很难推翻。会见、核对讯问笔录、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价值正在这里。

还有一点与介入时点直接相关。刑事拘留30天加提请批捕7天,合计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的窗口;自首、坦白等情节也需要在这一阶段固定为证据。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许多事实已经定型,可调整的余地明显收窄。因此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即应考虑委托事宜。

以柳向律师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为例:当事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主犯且"情节严重",柳向律师介入后,通过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固定"自首"情节,并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策略,围绕主从犯地位与情节严重认定展开精准抗辩,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现重罪轻判。该案例表明,开设赌场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指控并非不可撼动,关键在于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与辩护时机的把握。

六、常见问题

问:家人只是在场子里看门、端茶,会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一般不会,但需避开"高额固定工资"和"参与分成"两种例外。依据两高一部2014年意见,受雇从事望风、看场、发牌、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处理。适用对象多为与经营者无亲属合伙关系、仅提供劳务、收入与当地正常用工水平相当的人员。建议家属尽快核实其工资水平与有无分红约定,并如实告知律师。

问: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如何区分?

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经营的持续性、组织性,刑期差异显著。赌博罪规制聚众赌博与以赌博为业,最高三年;开设赌场罪基本档即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可达十年。开设赌场具备固定场所或平台、稳定规则与分工、面向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则呈临时性与熟人小圈子特征。棋牌室、微信红包群等场景中,两罪界限常成为争议焦点,定性直接决定刑期上限。阅卷时可重点核查场地使用的持续情况、赌客来源与人数、抽头方式三项事实,它们通常构成界分的主要证据基础。

问:亲人因该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当怎样应对?

首要事项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刑事拘留后家属无法会见,只有律师能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辅导并防范不利供述,也可在批捕前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刑事拘留30天加提请批捕7天合计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与不予批捕的关键窗口,委托时间越晚,可争取的空间越小。

结语

开设赌场罪的严格,来自它对行为本身即予追诉的立法选择;而它的辩护空间,则藏在定性、地位作用、数额口径与量刑情节这四处。家属尽早厘清规则、尽早引入专业辩护力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才更充分。

作者简介

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辩护,创建"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系统化辩护体系,熟悉上海各级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多次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及重罪轻判等实质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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