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无人伤亡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报警、报险、有人留守,看似处置周全,可实际驾驶人已经离场,留下的是冒充驾驶人“顶上去”的同事。三个月后,一纸拒赔通知让70余万元理赔款彻底落空。安排他人顶替事故核查,算不算“隐瞒事故事实”?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因驾驶人顶替而拒赔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因驾驶员顶替拒绝赔付
原告某科技公司名下有一辆新能源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额510.8万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25年5月,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单独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但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报警,张某先行离开事故现场,并安排后续事宜由其公司下属李某留守现场处理。交管部门出具首份事故认定书,误将李某登记为案涉车辆驾驶人。
此后,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中对驾驶人身份提出疑问。交管部门经进一步核查,于2025年7月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撤销原认定书,确认张某为事发时实际驾驶人,并载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存在酒驾、逃逸、逃避赔偿等行为。双方前期就定损理赔进行沟通,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存在调换驾驶人、伪造事故事实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活动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事故情况、配合核查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法定及合同义务,不得伪造、隐瞒关键案件事实。
结合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驾驶人为张某。但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尚未到场核查事故情况的关键阶段,张某未留守现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而是由公司员工李某留守现场。结合李某向保险公司调查员自称为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事实,法院认定其二人的行为规避了公安机关对实际驾驶人的相应检验、直接导致首次事故认定驾驶人信息错误,亦致使保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核查真实驾驶人状态及事故成因,属于隐瞒事故事实、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及被保险人的法定协助义务。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告某科技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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