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李女士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推广活动,推广人员介绍称充值可获旅游代金券,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李女士充值后准备使用获赠的旅游代金券参加旅游活动,后因故未能成行,联系公司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退还充值款7000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参加涉事公司组织的面向保健品老客户(会员)的推广活动,推广人员介绍称每人充值10000元,可获20000元的旅游代金券,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内或国外旅游活动,此外充值者还可获赠保健品若干。后李女士充值10000元,拿到了20000元旅游代金券,准备参加当年的旅游活动,该公司职员也将保健品送到李女士家中。此后由于办理出国旅游护照比预计晚,李女士没能赶上旅行,之后联系公司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交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涉事公司辩称,双方订立的不是服务合同,是预付费买卖合同。李女士支付的钱款是用于购买保健品,已经消耗部分金额。公司不具有经营旅游服务的资格,提供的是保健品销售服务。公司赠与李女士20000元旅游代金券,系联系第三方为李女士提供旅游服务,现在未消耗,可继续联系旅行社为李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公司不存在违约,李女士系因自身原因未参加相关旅游,是她自身违约,无权要求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向涉事公司充值用于会员产品服务,同时该公司以赠送大额旅游券的形式提供会员旅游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公司的合同义务包含向李女士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双方合同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本案中会员服务包含旅游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李女士主张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予以准许。鉴于涉事公司此前已向李女士交付部分产品,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综合考虑合同终止情形、具体履行情况、证据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认定公司退还李女士充值款7000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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