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区的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是货款拖欠和担保责任争议。张欣律师代理的一起钢材货款案,二审刚维持了本金支持。张欣律师在江苏漫修(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其代理的另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则从主体资格切入。张欣律师的这两起案件,案号分别是(2025)苏1003民初9035号、(2025)苏10民终3626号和(2025)苏1002民初5213号之一。从公开裁判文书看,两起案件的争议点和处理路径有一定参考价值。
先看钢材货款案。买卖双方有钢材购销业务,买方欠付货款288026.87元,双方签了还款计划,对欠款和逾期利息作了约定。第三方出具了支票、委托付款安排,但都没有实际兑付。部分主体为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一审争议集中在欠付金额、逾期利息是否过高、保证责任认定、未兑付支票能否抵扣债务。代理供货方时,张欣与同事主张还款计划系各方自愿协商形成,合法有效;支票与委托付款未实际履行,不能抵扣债务。一审支持了货款、利息、律师费26526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对方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除利息外全部判项——货款288026.87元继续支持,2025年2月1日后利息按LPR二倍计算;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获支持;自然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无效的企业主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支票交付不等于债务清偿。如果支票未实际兑付,债权人仍可就基础债权主张权利。另外,担保责任要按主体性质分别认定。自然人保证和企业担保的效力判断路径不同,企业担保若缺乏股东会决议,效力可能受影响,进而影响追偿范围。
再看确认合同无效案。案外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份2000年签署的资产让售协议无效,理由是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告系破产企业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7190530.3元。代理被告方时,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交易对价安排、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四个角度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恶意串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主体资格往往是第一道门槛。如果原告与争议合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不能证明其权利受到该合同直接影响,程序上就可能被驳回。这种思路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尤为常见。
从这两起案件看,有几个实务点值得注意。货款本金认定要核还款计划、支票兑付记录、委托付款实际履行情况,未兑付的票据不能简单视为债务已清偿。担保责任识别要区分自然人与企业,企业担保的效力判断更复杂,股东会决议缺失时,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赔偿责任而非保证责任,追偿比例和范围不同。二审应对中,利息标准是常见争议,一审支持的利息若被上诉方主张过高,二审可能调整。确认合同无效类案件,程序抗辩有时比实体抗辩更直接,主体不适格可以快速终结诉讼,避免进入漫长的实体审理。
遇到货款拖欠或合同效力争议,先把还款计划、对账单、支票及兑付记录、担保文件、股东会决议(如有)整理好。这些材料决定了能否快速判断债权金额、担保效力和诉讼策略。买卖合同纠纷的走向,往往在证据整理阶段就分出路径。
从张欣代理的这两起案件看,证据和担保的梳理是基础。买卖合同纠纷的结果,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度和担保结构的清晰度,个案差异较大,本文仅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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