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天永公寓的设备层、地下一层(具有人防属性)等3800多平方米公共配套,被开发商实控人及其外籍亲属通过签署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甚至疑“跑关系”办理产权登记据为己有!武昌区天永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公共配套,一审被武昌区法院判败诉。
面对外籍人员“有证”霸占公共配套(包括设备层、人防工程),业主们担心社会安全问题的同时,还质疑承办法官枉法裁判,于2026年10月向武昌区法院纪检监察室递交实名材料,呼吁纠错并启动移交组织纪律倒查……
纠纷由来:公共配套如何成了"个人私证"?
天永公寓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98号,位于湖北省委所在地水果湖中心,由天永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开发。
业委会一直反映,项目实际操盘人和控制人为韩小洪。2002年10月28日,韩小洪、韩小非(韩小洪之妹)与开发商签署了2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面积"买"下:地下一层(1504.92㎡):2004年办至韩小非名下(不动产权证); 设备层(996.03㎡):2006年办至韩小洪名下(房屋所有权证); 一层共有部分:亦卷入权属争议。三处合计3800多平方米。
业委会提供证据证明并认为,这些区域依规划文件属于公共配套,开发商与项目实控人"自买自卖",没有真实交易流水,没有正规的发票,没有合理的对价,没有合法销售许可,违反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属于“私吞”,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主的核心主张:规划说了算
业委会在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提交了多项证据,指向一个核心逻辑:规划定功能,功能定权属。
规划文件明确为公共配套 。《土地使用条件》载明: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属建筑物和地下停车场;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按规划提供社会使用:地面及地下停车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规建证【2000】103号)载明:天永公寓2-3层之间为设备层,地下规划16个车位。后续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关于天永公寓相关问题核实情况的复函》、对业主冷卫萍的《告知书》均确认:设备层规划未变更。
税务处理佐证公共配套属性。武昌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回复显示,天永公寓项目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制。设备层和地下一层不在销售许可范围内,未作为销售收入征税,实质上按公共配套处理。
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注"归全体业主" 。据业委会反映,在武昌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咨询窗口查询发现,系统显示"该不动产为设备层,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现暂时无法办理相关处置财产行为",工作人员告知系因开发商清算由韩小洪代持。
交易真实性存疑 。业委会指出多项矛盾:合同日期为2002年10月28日,但韩小洪2005年12月26日向武汉市工商局提交的工作小结中明确写道"设备层996.03平方米,地下室1504.92平方米,目前尚未出售";合同的出卖方代理人是韩小洪,购买人是韩小洪及其妹妹韩小非;购房款248万元无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真实性存疑;单价1461.87元/㎡远低于同期预售核定4000元/㎡。
武昌一审判决引发争议:业主质疑三大问题
天永公寓业委会就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3798号、23799号、24160号三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出异议,主要集中以下方面:
质疑一:以"登记结果"论证"登记正当"
业委会认为,本案诉争的是合同效力与登记基础,一审判决却以产权证已登记在韩小洪、韩小非名下为由,否定业主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业委会代理律师指出,这属于"以结果证明结果"的循环论证——如果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登记便失去合法基础。
质疑二:规划功能与司法认定脱节
一审判决被认为未充分采信规划许可文件,而是依据房产测绘中心的回函认定设备层部分区域为"独立权属单元"。业委会认为,测绘机构无权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功能属性,且规划设备层无论层高如何变化,其服务整栋楼宇的基本功能未变。
质疑三:对关键证据未予充分评价
业委会反映,一审中其提交的多项证据——包括规划部门复函、税务信息公开回复、工商登记档案中韩小洪自述"未出售"的工作小结、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结果等——在判决书中未得到充分列举和评价。
业主喊话"倒查20年":三条线索待厘清
业委会在反映材料中明确提出,相关权属登记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最晚为2006年,时间跨度超过20年。业主代表高申全表示,他们要求对以下三条线索进行核查:
规划线的核心问题:2000年规划证至今未变更,设备层、地下车位为何能转为私人专有部分?
交易线核心问题:2002年合同、2004/2006年办证、2005年"未出售"自述,三者矛盾如何解释?
登记线核心问题:登记系统备注"归全体业主、暂不得处置",为何仍能发证并进入司法确权的实体审理?
业委会在材料中还提及,韩小洪父母曾系武汉市房管局主要领导,业主认为这一家庭背景与历史办证过程存在关联,呼吁纪检监察、规划、税务、不动产登记、住建等部门联动核查,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公寓公共配套绝对不能被外籍人员非法霸占!
法律依据:业主共有权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明确条文可循:《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类似情形作出判决。如湖南宁乡法院在一起架空层权属纠纷中认定:规划未变更的架空层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置。
业主诉求与后续行动
2026年10月,天永公寓业委会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递交书面材料,提出三项请求:对承办法官龚晓娟在该案审理中的行为立案调查,调取合议庭评议记录; 查明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督促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委会表示,同时将向各级人大、纪委监委、政法委、上级法院及检察机关继续反映。
司法观察:公共配套私有化的司法防线
天永公寓一案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的"谁有证谁有理",而是触及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问题:当历史遗留的产权登记与现行规划文件、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裁判应当如何取舍?
如果规划文件明确为公共配套,税务处理亦按公共配套执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注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仅凭一份登记结果就否定业主的共有权主张,是否足以服众?如果法律解决不了,组织纪律就应该启动了!
业主喊出的"倒查20年",本质上是对历史办证合规性的追问。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值得司法机关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因为每一本产权证背后,都关乎一栋楼里所有家庭的居住权益。另外,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绝对不能忽视,韩小洪、韩小非兄妹将国内赚的钱转移到海外,将问题与风险留给国内,这是大陆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郑义、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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