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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山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杨某、李某登记结婚近十年,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因婆媳矛盾长期争吵,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车辆分割达成一致。但杨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通过网络购物、信用卡透支形成68246.91元债务,另向其父亲借款40000元,合计108246.91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离婚经济帮助金。李某仅认可其中向杨某父亲借款22000元,对其余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不予认可,抗辩其长期将工资交付原告,收入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支,该部分网购消费属于原告个人支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网购、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

裁判结果

准予杨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然由杨某直接抚养,李某自2026年9月15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李某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登记在李某名下的白色东风日产轿车归李某所有,李某于2026年9月15日前给付杨某车辆折价款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22,000元由杨某和李某各承担11,000元;驳回杨某要求李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杨某要求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网购、信用卡透支所形成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两类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纠纷内部审查夫妻债务时,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需要同时证明债务真实发生,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共同举债合意;仅有资金流水、消费记录,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杨某主张的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仅提交了网络购物交易记录、信用卡对账单,该证据仅能证实存在消费行为与资金支出。结合案件事实,李某持续将工资收入交由杨某管理,家庭已有稳定收入来源。杨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部分网购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也不能证明李某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无法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杨某向其父亲所借款项,仅有部分金额能够证实双方借贷合意,该22,000元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杨某主张的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因举证不足,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双方无争议的22,000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各自负担一半。

文字|李明哲

编辑|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