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喀左融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停车秩序,保障城区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切实解决城区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规定,制订本次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本次整治方案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6年10月13日开始

二、整治范围:城区内主要路段

三、整治任务

1.本次整治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统一行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不按规定停放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进行罚款。

2.在城区道路黑色路面停放车辆的,应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其他地方不允许停放车辆,在路边石以上停放车辆,应在划定好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3.私家车在停车位、出租车在出租车停车位车身未按要求停入停车泊位,压线停放的,一律按违法停车处理。

4.对在城区道路两侧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售卖新车、二手车、弃用或者无主车辆,限期移除或强制移除;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报废。

5.在校园周边乱停乱放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小商贩随意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等行为,依据相关要求予以清理。

6.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准许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圈占公共资源,严禁私设亭棚、道闸、栏杆、地锁、地桩、铁柱、铁链、石球、侧平石等障碍,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单位予以清除。

7.对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场(位)牟利的,依法予以取缔。

8.商场、大型超市、商业街等密集场所外的非机动车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停放在黑色路面,不按规定停放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喀左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