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市场,“高保低赔”实则是陈年顽疾,曾经被曝过光,也被迫整改过。不过,现在的问题依然存在,依然严重。所不同的是,此前机动车折旧速度并不快,但是现在由于车市内卷加重,技术迭代加速,价格打折肉眼可见,尤其新能源车市场表现更甚。因为,关于超额承保、高保低赔问题仍然需要摆在桌面上讨论,以便 引起行业重视,并制定解决的措施,并一同净化车险生态,促进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的车,在二手车市场只值33万元左右,但在保险公司保单上,保额却超过69.5万元,而且还得按照这个不合理的保额来交保费!”这是罗先生最近买商业车险的遭遇。他开了几年的新能源汽车,每年都因保险公司的“系统问题”而无法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商业车险,被保险公司超额承保之后,他自己也不知道每年要为此多交多少保费。
其实,罗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最近几年,国内新车及二手车市场终端销售价格下跌加速,一些BBA的高端新能源车型的终端优惠价格甚至较原价打了接近5折,而保险公司的内部车辆估价系统却几乎没什么变化,这导致国内车险市场普遍存在“超保”(超额承保)现象,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必要的保费支出,更挑战着行业监管的严肃性。
“超额承保”现象严重
保险公司明知难改
罗先生的困境,四个数字排在一起就显得荒谬:二手车市场估价33万元左右,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近70万元;保费按70万元来收;而他,没有选择权。
“我的车当初购置的各项费用合计落地才接近70万元,在投保之前我一度想卖掉它,但在咨询和二手车商、4S店以及网上对比同款车型、同等里程、车况的挂牌产品之后发现,这辆车现在的估价基本都在30万—35万元之间!”罗先生说,由于贬值幅度过大,他最终放弃了卖车的打算,并决定重新续上明年的商业保险,但新的问题出现了:保险公司根本就不认他主张的车损投保保额,直接将他的车按接近70万元的价值出商业险报价,销售人员直接告知——这种情况确实较为普遍,但车损险的保额是公司系统自己给出的,他无法修改。
罗先生随后向另一家行业头部的商业车险公司询价,得到的答案基本是一样的,投保的价值均远远超过他的车现在的实际交易价值——这意味着,张先生只能以远超车辆实际交易价值的保额来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他除了为此多掏毫无必要的冤枉钱,没有别的选择!——而且,这种情况,对于罗先生来说已经见怪不怪,他过去三年每年都试图省掉这个冤枉钱,但从来没有成功过。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更多其他人身上。“我们有个车友群,大家都是同一款车,所以也经常交流,群里吐槽最多的,就是车险的保额与实际价格过度倒挂的问题,这是几乎群里每个车友都会遇到的共同问题。”罗先生说,大家的遭遇都差不多:很多人试图跟保险公司解释说明,要求调低投保价格看看保费能否下降,但好像从没听说谁成功做到过。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条款文本上写得很清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问题在于:条款给了协商权,系统里没有协商入口。罗先生及他们的众多车友都明确提出过按实际价值重新核定保额,得到的答复高度一致:系统自动估值,无法调整。就同一辆车向几家保险公司询价,回应基本是同一句话:“系统定的,改不了。”
问题的症结恰恰在这里:作为投保人的车主,他们不是没提出问题,而是提了也没用。车辆的真实成交价格,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知情;车主反复提出,结果是诉求无法解决。
新旧车价一路猛跌
险企系统变化不大
上述现象,并非个别或局部现象,而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根源在两端同时发生:
一端是车价。国内车市这几年内卷加剧,技术迭代又快,新车和二手车的价格一并下探。2026年1—8月,新能源车新车降价车型均价26.4万元、降价力度平均3万元,降幅11.5%(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分会数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北京精真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统计显示,2026年上半年燃油车三年平均保值率46.07%、新能源车为44.8%。事实上,受到影响的远不止新能源车,燃油车三年平均保值率同样已跌到四成多,两类车几乎持平。价格下跌不是匀速的机械折旧,而是价格体系在重构。
另一端是参考价和折旧系数。保险公司算保额用的两样东西:基准是车型库参考价,很可能不是车主的成交价;折旧用的是一张沿用了几十年的月折旧系数表——家庭自用9座以下客车,燃油车0.60%/月,纯电按车价档位由0.68%至0.82%/月不等(折年化约7.2%—9.8%),封顶于新车购置价的80%。两条曲线一叠:制度假设的贬值速度只有真实市场速度的三分之一左右;购车第三年,系统里的保额约为真实车价的1.7倍。保险公司内部的计价系统,与外部市场的真实情况脱节——客观上,这是“超保”的核心原因。
问题是:33万元的车,被迫以70万元投保,如果被判定全额,保险公司按哪个金额赔偿?
从公开资料来看,类似的商业车险纠纷中,近两年多起判决支持车主的诉求:按保单承保的保额来赔——不过,保险公司往往会尽力争取按车的实际价格来赔,尤其是他们往往会拿“车主已签字”来当拒绝“高赔”的理由——不然,市场上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相关民事诉讼及公开法院判例。
其中,最具说服力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财产保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条款的认定”(王某诉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5286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5364号):其裁判要旨明确,“高保低赔”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但它不仅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而且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混淆了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给付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保护被保险人的预期利益,认定“高保应高赔”。
执行层面,法院近两年判决也基本按承保价值判:济南槐荫区法院一案保额48万元、出险时车辆市值30万元,判赔39万元(系扣除9万元残值后金额);湖南平江县法院一案保额9.77万元、购车价4.62万元,判赔9.77万元;湖南石门县法院一案保额10万元、购车价8万元,判赔9.88万元(后两案车主须交付或由法院扣除车辆残值);不过,个案层面分歧仍在——2019年天津津南区一起新能源补贴车案,保额16万元、实付6万元,保险公司只赔了6万元;江苏法院网公开的一起案件则认定超额部分无效,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判赔(保额35.51万元,判赔21.45万元)——对车主来说,这仍是一场结果不确定、成本很高的博弈。
超额违背保险原则
挑战法律与监管红线
超额承保已成为车险领域普遍现象,那问题是:抛开车主多掏的冤枉钱不说,这合法吗?
这个问题其实早就有了答案:由于超额承保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完全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因此多数法院都不承认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效力,并对情节严重的超额承保设有行政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把“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列为处罚事项,可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北京曾有判决据此认定:车主保额19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应退还多收的保费——申诉的路是通的,但维权成本太高。
然而,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已经在实际发生。
上海警方2025年11月披露的一起特大职业骗保案,三个团伙分工明确:一个以“豪车租赁”为名,通过融资租赁付低首付买入五六年以上的二手豪车——“花新车三分之一左右的价格”,再花几千甚至几万元雇“车手”,专挑厢式货车、SUV这类结构较硬的车辆碰撞,制造对方全责;第二个伪装成汽修厂,车到店先判断“能不能进全损”,进不了就二次扩损;第三个负责恶意索赔,遇拒赔就堵门施压。全案抓获80余人、涉案金额超1亿元。
浙江金华的案件更直白:低首付购入二手老款豪车作“道具”,在11家保险公司投保高额车损险后雇人制造事故,涉案460余万元——当地检察机关披露,同类案件已查处25起、涉案35人、金额超1200万元。相关报道及受访律师将这条产业链概括为“购买高档二手车—异地投保—制造事故—指定维修—打包理赔—二手车再回炉”;受访律师还指出,这类团伙偏好宝马、奔驰、奥迪等高端品牌的二手车型,其中不少甚至接近报废状态——豪车残值低、维修成本高,保额与真实价值的差价最大。
一位车险定损员把骗保动机说得很清楚:“新能源车开了几年后在二手市场卖不出好价格,就有人故意制造车辆落水事故,以获取高于二手车市场价格的维修费和车损险理赔款。有的二手车商会主动向车主介绍这种方式,甚至提供代造事故服务,以骗取高额保费。”宁波一起案件里,28500元定损中有12000元成了事故车代理人的返点,当地警方点破了关键:“骗保案关键在于保险定损虚高。”
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4月至11月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依法立案14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3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15亿余元。另有行业估算(2019年行业白皮书),车险欺诈约占保险欺诈发生案数的80%、每年理赔渗漏约200亿元。虚高保额不是骗保的原因,但它是骗保的定价锚。
“超额承保”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高度关注,正在征求意见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把“超额承保”的罚则显著加重,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提高到100万元(该修订草案由金融监管总局于2026年9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到10月3日,目前尚未审议通过、尚未生效)。在分析人士看来,立法层面已经在跟进,监管执法层面也亟待加强:“客观来说,当前的车险超额承保是市场车辆价格下跌过快导致的被动结果,并不是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或其他原因主动而为之,但现在证据表明他们其实也是处于明知而拒改的状态,这也是监管机构需要关注的问题。”
总 结
曾经,保险行业的解释是,“高保”是因为车辆受损换件时以新零部件的价格赔付,而全损时以实际价值赔付是为了防范骗保发生。实则,衍生出不少其他的行业问题、社会问题,这都需要从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
所幸,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并要求财险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并建立覆盖“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机制。《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商业车险,尤其是新能源车险的规范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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