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了一个在退休档案审核中十分典型的问题:1995年,其从事业单位自行取出人事档案,交给一家企业单位保管,但并未在该企业实际上班、参保缴费。他主动放弃了这一年的工龄,核心诉求是确认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档案现状为,档案内没有辞职批复手续,同时也没有自动离职、除名的书面处分记录。当事人关心,这种档案流转方式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人社部门是否认可这份档案,以及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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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人事档案管理法规、事业单位工龄政策与社保退休审核实务,客观分析案件难点、风险点与补救方案。本文仅作法理参考,最终工龄认定结论以参保地人社部门档案审核结果为准。

一、首先明确:档案流转方式本身不符合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范

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严禁个人自带、自行提取人事档案,未经人社授权的普通企业,不具备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法定资质 。档案转递应当由单位之间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者邮政机要渠道完成,不得由职工本人亲手取出档案自行转交企业保管。

当事人1995年自行把档案取出交由企业暂存,属于不符合法定转递流程的情形。该企业仅仅是代为存放档案,不属于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企业仅仅是“保管档案”,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档案转递程序不合规,不等于档案内原始材料全部直接作废。人社部门在退休审核时,会对档案内原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甄别核验,并非只要档案曾经个人自带,就直接全盘否定档案材料效力;但档案流转程序瑕疵,会增加档案真实性核查难度,是本次工龄认定的首要障碍。

二、无辞职批复、无除名记录,原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核心争议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础,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离开单位,认定原有连续工龄的关键,在于确认离开单位的性质。

1、政策规则区分:经批准辞职,与擅自离职,认定结果完全不同

依据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复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离开的,辞职之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档案里面既没有批准辞职的批复文件,也没有自动离职、除名的书面处理决定书。

从档案书面记载来看,缺少能够直接定性“经批准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文书。人社部门档案审核时,会面临事实认定难题:

- 情形一:如果能够核实,当事人当年离职经过原事业单位批准,只是单位没有将辞职批复归入个人档案,那么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 情形二:如果核实属于本人未经单位批准,自行离岗、私自提取档案离开单位,即便单位没有作出书面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部分地区人社部门仍会认定属于擅自离职,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认定连续工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人事处理文书是认定离职性质的核心材料。没有辞职批复,就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离职属于单位批准的正常流动;同时没有除名、自动离职文书,又缺少处分类文书作为定性依据,案件就会处于事实存疑状态,这也是这类档案审核纠纷最核心的难点。

2、关于1995年交给企业暂存这一年的年限

当事人自述并未在该企业实际上班、没有参保缴费,并且自愿放弃该时段工龄。这部分处理逻辑清晰:没有实际用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该时段既不存在实际缴费年限,也不满足连续工龄认定条件,放弃该段工龄不会对原事业单位工龄认定产生影响。

三、档案层面的风险预判:人社部门审核时会重点核查哪些事项

第一,档案密封与材料真实性核验。因当年由个人取出档案,人社部门会重点核查档案材料是否存在拆封、涂改、替换情况,核验入职登记表、转正定级表、工资审批表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一旦档案拆封,会大幅提升核验难度。

第二,核查当年离职的真实背景。人社部门会向原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调取历史人事记录,核实当事人当年离岗属于批准辞职,还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档案缺少书面手续,人社部门有权向原单位开展外调核实。

第三,区分档案保管主体。当年接收档案的普通企业,没有人事档案保管权,单纯存放档案这个行为本身不产生人事关系,不代表劳动关系转移至该企业,这一点不会产生工龄叠加,但会作为档案流转瑕疵纳入审核考量。

四、可行补救方案,按照顺序推进

第一步:补全人事档案流转手续,将档案转入合规人才机构托管

首先联系原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当年人事台账,查找当年离职相关记录。如果原单位能够确认当年属于批准辞职,尽量由原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归入档案。之后按照公对公转递流程,将档案转入户籍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规范托管,消除“企业私自保管档案”“个人自带流转”的程序瑕疵。

第二步: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龄预审,提交书面认定申请

档案完成合规托管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完整提交档案内原始材料、原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面申请中说明档案缺少辞职批复、无除名处分文书的客观情况,请求人社部门依职权向原事业单位外调取证,核实离职事实。

第三步:外调取证后,分两种结果应对

1. 经外调确认属于单位批准离职:原事业单位符合政策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 经外调认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原事业单位年限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当事人对审核结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事实认定方面的异议。

第四步:证据材料的收集方向

除人事档案原件外,可收集当年工资表、调资材料、原单位留存的人事名册、同期同事证言等辅助证据,佐证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实。这类辅助材料可以作为外调核查的补充材料,提升事实查明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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