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地见效,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四川省司法厅选取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遂宁市某区司法局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监督案
2.南充市某县司法局对某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执法监督案
3.资阳市某区司法局对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执法监督案
4.广元市某县司法局对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适用错误执法监督案
5.遂宁市司法局协调非现场执法案
案例一
遂宁市某区司法局对区交通运输局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执法 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监督 纪检监察监督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某区司法局在企业调研中接到投诉,反映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袁某,在核查某企业管网项目涉嫌违规穿越公路施工问题时,以扣押施工挖掘机和罚款20万元为由要挟企业,并接受该企业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经查明,袁某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和移交有关违法线索,也未依法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导致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处置涉案违法行为。至企业投诉时,案涉违规施工已由企业自行整改,违法现场相关证据未能及时固定,执法部门客观上难以开展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针对袁某涉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法问题,区司法局随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与区纪委监委建立贯通协作机制联合核查。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通过走访企业负责人、核验施工档案、调取相关凭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袁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扣押设备、处以大额罚款为筹码胁迫管理服务对象,将行政处罚权作为牟利工具,属于滥用职权。同时,袁某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规定,涉嫌违纪违法。针对查实问题,区司法局依法向区交通运输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暂停袁某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将袁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区交通运输局立行立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和廉洁执法警示教育,排查廉政风险、补齐监管漏洞,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线索登记、移交及案件办理监督机制。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袁某立案审查调查,并对相关涉案款项依法作出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行政部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化纪检监督贯通协同的典型案例。该案纠治一线执法人员公权私用、以权谋私问题,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核查、取消涉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压实执法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开展执法作风整治和廉政风险排查,健全执法线索处置、案件监管机制,对整治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二
南充市某县司法局对某镇人民政府
超越职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投诉举报 执法主体 超越职权 自行纠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县司法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交办件,反映某公司在某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装项目期间,镇政府以项目“未在镇级备案”为由两次阻止企业施工。该公司向镇政府告知该项目已依法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但镇政府未予以明确答复。经查,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当时施行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设置镇级备案要求。该镇政府增设镇级备案条件、阻止企业施工,已超越其法定职权。针对上述问题,县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依法向镇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立即整改,停止违规阻工行为,企业项目得以恢复施工,同时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典型意义】
职权法定原则是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首要前提。本案中,乡镇政府以“属地管理”为由自行设定备案条件、阻止企业合法施工,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托“12345”热线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对规范基层执法行为、防止扩大执法权限,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
资阳市某区司法局对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裁量权行使不规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裁量 案卷评查 线索移送 全链条监督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9日,某区司法局在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件集中评查工作中发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查处某石料加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损坏林木案件时,依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涉案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标准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2倍罚款。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实际作出1倍罚款的从轻处罚决定,但未在案卷中载明适用从轻处罚对应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存在行政处罚裁量不规范的问题。区司法局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就案卷调查反映的处罚结果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不一致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鉴于该案可能存在履职不规范问题,区司法局同步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组织法制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向区司法局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补充说明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完善案卷证据归档。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对移送线索核查处置,对主要办案人员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以该案为警示开展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健全内部审核把关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区司法局依托案卷评查,建立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制发意见书督促整改—整改验收闭环管理的全链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同步移送问题线索,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破解行政执法监督“查而不纠、纠而不力”问题。在健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监督工作进一步从个案纠错向类案规范延伸、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拓展,通过个案执法问题倒查共性风险,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由被动纠错向主动治理转变,为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供实践样本。
案例四
广元市某县司法局对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适用错误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整治排查 肥料监管 法律适用错误 撤销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某县司法局在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排查中发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办理的某公司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执法问题。经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复混肥料取消肥料登记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2022年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据此对监管规则予以完善。涉案企业在投产前已完成对应产品备案,备案产品参数、品类与涉案产品一致,其生产、销售行为符合现行监管要求,不构成违法。县农业农村局未适用现行有效监管规则,错误援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立案处罚,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针对上述问题,县司法局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全面核查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纠错;同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对案件开展全面复核,经复核确认原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围绕暴露的执法问题开展专项自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组织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人员履职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对移送线索核查处置后,对办案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执法部门健全办案制度、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程序意识,取得了纠错整改、建章立制、规范提升的监督实效。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夯实基层法治根基,保障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持续提升群众和经营主体法治获得感。
案例五
遂宁市司法局协调非现场执法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协调 非现场执法 过罚相当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遂宁市某区司法局在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中接群众反映,某区某KTV集中路段,在夜间22时后常有出租车停靠候客,途经车辆为避让而压双实线行驶,被公安交警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并作出处罚。群众提出,希望执法部门对因避让障碍物导致的压线行为予以合理考量,防止简单“一刀切”式处罚。
【协调处理】
区司法局收到群众诉求后,依法启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程序。因该路段交通执法权属市交警支队,区司法局提请市司法局牵头协调,会同市交警支队专题会商,对案涉非现场执法开展合法性、合理性研判。经核查,该路段车流较大、路面狭窄、事故易发,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已依法公告,设置使用合法;但夜间出租车临时停靠存在保障群众出行的现实需求,简单处罚避让停靠车辆产生的压线行为,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易引发行政争议、加重行业负担。经会商研究,明确两项处置措施:一是优化人工审核机制,交警强化抓拍数据人工复核,对避让路边临停车辆被迫压线的,不录入处罚系统,纳入不予处罚的审核排除情形;二是规范停车秩序、源头化解矛盾,交警会同交通部门优化出租车临时停靠管理,设置即停即走区域,加强夜间巡逻疏导,防止车辆长时间滞留影响通行。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司法局向群众反馈处置方案与申诉途径,群众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电子监控技术的广泛运用提升了执法效率,但也带来“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现实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立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四十一条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审核的规定,通过优化人工审核机制,将个案中的合理情形纳入制度化裁量考量范围,推动“技术赋能”与“过罚相当”有机统一。这一做法既维护了非现场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有效纠正了“唯技术论”“机械执法”的简单化倾向,为规范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信息来源 :四川司法
编校人:曾鹏
审核人:曾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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