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是否能随意转让债权?
债权受让人是否就能
顺理成章成为申请执行人?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因债权人涉嫌恶意规避执行,依法驳回了债权受让人的申请。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度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度假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8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度假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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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该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案涉判决对应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随后,李某以受让债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但经核查发现,该建筑公司作为多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尚有大量债务未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
建筑公司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李某,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李某支付了合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建筑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极易损害该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综上,该债权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变更条件,新会区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变更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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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您
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院执行,将债权转让当作“避风港”“障眼法”,通过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此,一经认定属于借债权转让之名、行规避执行之实,法院将依法驳回相关变更申请,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来源:新会区法院
供稿:徐月明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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