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采(第12批)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

一、做好集采品种挂网及价格管理

1、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本省份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向医保经办单位同步信息,配合做好结算协同。

2、各省份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本企业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中选药品管理和统计。

3、 注意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协同,对于集采中选产品(指按照标书3.1.4-3.1.6条款中选和视同中选,我办推送的相关产品清单统一备注为“中选”的药品)不再作“红黄标”处理,原挂网价格被标识“红黄标”的,按中选价格调整到位后同步撤销原标识。

4、 不以公示、公告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或定向推送中选产品价格信息。

5、 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2029年12月31日)。

6、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7、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优先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药需求可按本地区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其他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8、 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

本次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可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

9、 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10、 对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实行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地区,做好医疗机构采购量考核要求与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衔接。

国采12批已经落地,各厂家能看到自己的报量和分量的情况。

从部分信息可以看到12批的报量分量特点

1、原在销具有绝对的报量优势--这一点在后续的三大联盟和后续国采中依旧会有所表现。

2、部分地产仍然有一定的优势

3、勾标的难度在增加,门槛在增加

各企业不管好坏,请准备发货,在战斗中继续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