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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6年第10期要目

【专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1.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营利性原则的重塑

李亚超

【名家论坛】

2.商事思维下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出路

王静、徐欣

3.论濒临破产企业董事义务之转向

——兼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8条第2款

张素华、杨铭

4.股东失权规则的解释论

裴亚洲

【热点问题透视】

5.数字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实践

姜涛、樊朝伟

【青年法学家】

6.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法律性质与系统性构建

魏光禧

7.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刑法类型化评价

——基于110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

盛豪杰

【数字法治研究】

8.数据财产权何以可能?

——基于财产权基础理论的分析

时明涛

9.数字时代的财产理论变迁

——从“物理消解抽象”迈向“信息建构具体”

孙梦龙

【博士生园地】

10.数据流通利用背景下个人可信数据空间的建设桎梏与制度因应

田佳昊、钱大军

【专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1.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营利性原则的重塑

作者: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营利性原则在商法中具有核心地位,被视作根本原则甚至唯一原则。这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商事主体的私人目的与商法的法律价值观。商法的根本性原则是效益原则,营利性原则更多体现的是商业思维,但欠缺法律属性。在《民法典》提供的私法基本原则范式下,商法应主动地在主体平等原则、行为自愿原则、结果公平原则之基础上,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范式转型,以构建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尤其是需要借鉴《民法典》以私法自治为核心,分别从法律主体、主体行为和行为结果三层面体系化建构私法基本原则的范式。营利性原则主要指向确认与保护营利,在法律规制逻辑中属于行为结果范畴,与民法的公平原则并存且被赋予特定的商法含义,以此实现民商区分。其中,事前确认营利的主要含义是尊重商事主体自治与营利推定,事后保护营利主要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救济范围上与民法相区分,并通过商事惩罚性赔偿来规制非法营利,为合法营利行为提供公平的市场保障。

关键词:营利性;商业目的;规范属性;营利确认;营利保护

【名家论坛】

2.商事思维下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出路

作者:王静、徐欣[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九民纪要》出台后,与公司对赌的股权回购型协议的履行纠纷并未因此消弭。经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多采“未减资即驳回”“以违约责任替代履行”的民事契约法裁判进路,这与商事交易对效率、确定性及公平的追求难以契合。秉持商事思维,应当在尊重投融资方意思自治,尊重对赌交易内在公平性的基础上,以组织法而非契约法的视角,重新审视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规则。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的关键在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现行规范将对赌回购与减资程序绑定,给对赌协议的履行带来了一定障碍。在判断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能否履行时,应在综合考量目标公司清偿能力的基础上,对无需减资的股权回购路径和需经减资的股权回购路径作出区分。前者可通过拓宽可分配利润、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回购财源,寻求回购可能;后者则应实质考量减资对债权实现的影响,将债权人介入后置并由其证明减资将影响债权实现,最大程度保障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以畅通资本有序退出渠道,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商事思维;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公司减资;债权人保护

3.论濒临破产企业董事义务之转向

——兼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8条第2款

作者:张素华、杨铭(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企业破产法》对濒临破产阶段董事行为的规制存在明显缺失,难以有效防控其在企业危机期间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8条第2款新增了董事在企业事实破产阶段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具有理论与现实层面的需求。然而,当前该款仍存在“合理措施”指向不明、义务产生时点滞后、责任承担规则缺位的缺漏需加以修正。后续应明确企业内部董事在企业濒临破产阶段负有“防止债权人利益不当减损”与“积极拯救企业”的合理措施义务,并在企业事实破产阶段负有破产申请义务,外部董事则负有监督义务。同时,需增加违反义务时董事的责任追究条款,以保障义务转向的实现。

关键词:董事;信义义务;濒临破产;合理措施;破产申请

4.股东失权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裴亚洲(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4年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创设了处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况的新规则,其法理基础是《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董事会负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性质上属于公司内部验资。董事会有权对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出资作出独立判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审查,不受出资人约定作价的影响。失权股东丧失的股权性质上属于公司库藏股,公司有处置选择权。股东失权规则适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决策权归董事会;董事会决议表决应当适用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规则。董事对股东出资承担及时核查与催缴的勤勉义务,非出资担保义务。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出资额以及出资额之外的其他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相应的比例赔偿责任,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为计算基数,结合董事过错程度确定一个比例,二者相乘得出相应赔偿额。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扩张股东失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完善相关公司法规范的细节解释,将股东失权规则打造成为应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核心措施。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失权规则;董事勤勉义务;按比例赔偿责任;规则扩张适用

【热点问题透视】

5.数字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实践

作者:姜涛、樊朝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数字时代财物从实体到虚拟的形态变迁过程以及使用权交易模式的兴起,传统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所有权”已经难逃走向没落的命运。所有权的实质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权,而支配权除事实上的支配权外,还包含法律上的支配权,故支配权实际是较所有权涵盖范围更广却更为实质化的概念。在数字型盗窃罪的场合,所有权说存在适用困境,需要将支配权确立为全新的保护法益,进而实现将数字时代下的各类财产性利益纳入盗窃罪适用对象的理论目标。此时,盗窃罪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他人对其有体财物的间接占有利益、他人具有排他性的非债权性财产性利益、他人特定的准物权性财产性利益以及他人可自由转让的债权性财产性利益。在保护支配权的法益理念下,“使用”将替代“占有”,成为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在客观要件上,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将从传统“转移占有”变为“妨害/无权使用”;在主观要件上,盗窃罪的不法意图将从传统“非法占有目的”变为“非法使用目的”。

关键词:数字财产;盗窃罪;支配权;所有权;保护法益

【青年法学家】

6.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法律性质与系统性构建

作者:魏光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审计制度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和拓展,以审计固有功能在数据安全规制中发挥独特作用。我国近期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构建了相对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但未能超越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和公共、私人二分法格局。因此,有必要运用社会系统论方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合作规制属性,对制度进行剖析、解构与系统性构建。这一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审计主体、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效力四个方面,同时在实施层面需要衔接依职权审计、依申请审计和自主审计,贯通法律准则、技术准则和伦理准则,联动整改、问责和救济。

关键词:社会系统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合作规制;审计

7.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刑法类型化评价

——基于110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

作者:盛豪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罪名适用不明的问题。究其原因,罪名适用不明源于理论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的认识差异、法条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范畴模糊以及事实上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种类繁杂等。为了实现刑法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正确评价,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相较于保护法益的其他理论观点,主客观相结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秩序”更适合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其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干扰”行为与“数据”对象应当结合保护法益以探究其实质内涵;最后,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可以分为干扰样本型、妨碍系统型以及伪造结果型等,基于具体场景分别适用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关键词:环境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安全

【数字法治研究】

8.数据财产权何以可能?

——基于财产权基础理论的分析

作者:时明涛(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能否适用财产权加以保护是长期困扰数据法学界的基础理论问题。从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出发,数据民事客体否定论、数据财产权阻碍流通论以及数据行为规制主义均有其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难以成为否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理由。现有理论中,数据财产权肯定说也不同程度地忽略了财产权制度的灵活性以及财产权保护规则的多样性,呈现出明显的物权化倾向。依据财产权的一般性原理与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客体需求,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应当限定为具有明显财产属性的数据产品与数据集合。为了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规则应当在排他性程度、排他性对象以及排他性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数据财产;数据财产权;行为规制;赋权保护;数据集合

9.数字时代的财产理论变迁

——从“物理消解抽象”迈向“信息建构具体”

作者:孙梦龙(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财产理论强调主体对客体“管领支配”所形成的占有,并以“物理性边界”划定有形财产的客体边界。此种占有模式在公示手段层面应被视为一种系统性整合财产信息向市场相对人与第三人展示的可选择的理论路径。外在的占有形式决定财产内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分配模式。这种基于“物质性”感知的财产分配模式与数字社会自发性算法(spontaneous order)所带来的财产溯源系统及其他财产信息整合方式之间存在竞争性与可替代性。财产制度基于“信息性”可划分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指向特定主体的内部信息系统,与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指向不特定第三人公示其法律状态的外部信息系统。数据财产的研究应超越“物理性边界”尤其是财产“有形性”划定的理论枷锁,充分认识“有形性”仅仅是用来模块化整合数据财产信息,并指涉市场交易相对人与第三人的信息性理论工具。数据财产的理论研究需要以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理论基础,“模块化信息”为理论工具,从而重新理解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数据财产;物理性;信息性;模块化;客体构造

【博士生园地】

10.数据流通利用背景下个人可信数据空间的建设桎梏与制度因应

作者:田佳昊、钱大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价值潜力的释放在于基于技术耦合的数据自由流通。个人可信数据空间是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的基础设施,秉持以人为本的运作理念,具备数据可信流通、数据价值共创及广泛的应用场景等特征。数据可信管控、数据互操作流通和AI大模型等技术,为个人可信数据空间的数据可信流通、安全防护、多源数据融合和数据管理提供支撑。但是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仍面临技术瓶颈和非技术性桎梏,包括数据法律制度框架制约、价值分配与商业模式欠缺、社会认知与公众接受障碍以及治理方式困境四个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在建设个人可信数据空间中,应当秉持个人中心和国家在场的建设理念,配套建立信任增强、激励促进和问责保障等制度,以促进个人可信数据空间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关键词:个人可信数据空间;数据空间;个人数据;数据流通利用;数据要素

《河北法学》是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连续被评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等。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主要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责任编辑 | 王一竹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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