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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诈骗罪判决尘埃落定,很多人疑惑:拆迁补偿纠纷,何以演变为刑事诈骗?诈骗罪成立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本案一审、二审认定胡斌构成诈骗,核心依据是主张胡斌虚构世居户身份骗取拆迁补偿。但仔细梳理全案证据链不难发现,案卷材料并不能证明胡斌主动虚构关键事实,案涉白玉山宾馆拆迁协商全程,相关情况拆迁代办方知情。本篇,我们从证据角度拆解: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 “欺骗行为”,不能成为诈骗罪定罪的基石。
诈骗罪成立,第一步必须查实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所谓欺骗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对方对关键交易事项产生错误认知。放到青山群力村白玉山宾馆拆迁场景中,也就是胡斌是否主动编造身份信息,刻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误导拆迁方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原审裁判认定诈骗的核心事实:胡斌不具备世居户身份,通过虚构该身份,骗取高额拆迁补偿。但对照案卷证据可以看到:
✅ 第一,案涉房屋的补偿价款,是拆迁方主导、多轮协商谈判确定。拆迁代办机构作为专业拆迁经办主体,具备核查房屋权属、户籍、居住信息的能力,相关资料提交、审核流程由拆迁方把控,并非胡斌单方面提交材料就能直接定补偿金额。
✅ 第二,世居户身份,并不是本次补偿定价的决定性因素。案涉房屋本身具备经营使用属性,依法可主张按经营用房、集体厂房标准核算补偿。补偿数额的协商,围绕房屋面积、房屋用途、地上附着物展开,补偿金额在分户造册之前就已经基本确定。也就是说,补偿款的商定,和世居户身份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 第三,全案证据当中,没有扎实、直接的证据证明胡斌主动捏造身份信息,刻意向拆迁代办方隐瞒核心事实。拆迁经办人员在协商过程中,对房屋现状、当事人情况是知情的。拆迁属于双方反复磋商的民事协商过程,知情前提下的协商议价,不属于刑法上的 “虚构事实”。
刑法上的欺骗,不能等同于民事谈判中的诉求争议。即便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更高诉求,只要没有刻意伪造关键材料、蓄意隐瞒核心事实,就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层面的欺骗行为。
一审、二审裁判将拆迁补偿诉求争议,定性为诈骗犯罪,本质上是拔高了民事争议的法律评价。认定诈骗罪,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就本案而言,用以证明 “虚构事实欺骗拆迁方” 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据,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满足诈骗罪的定罪要求。
下期预告刑事案件定罪,证据为王。缺少能够证实欺骗行为的完整证据链,诈骗罪的根基就难以成立。本篇我们聚焦欺骗行为的证据短板展开分析。 欢迎转发分享,让更多人看见案件背后的法理争议。下一篇《武汉洪山区前人民警察胡斌二审维持|诈骗罪系列之四:程序辨析:本案立案取证主体存疑,侦查程序合法性应当审查》,我们将重点剖析本案监委立案侦查带来的程序争议,探讨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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