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当事人李先生(我方委托人)看好项目,出资300万元,但出于融资安排考虑,没有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朋友张先生作为显名股东,代持公司30%股权。 李先生的300万元投资款,转账时备注为“往来款”,不是“投资款”。后续公司运营,李先生参与股东会讨论、对接客户、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也曾向李先生分红,但分红转账没有备注分红。
双方合作两年后,张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串通,否认代持事实,主张李先生的300万属于借款,并打算将名下3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李先生无奈起诉至上海基层法院,请求确认其系公司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一审法院观点:没有书面代持协议,转账备注为往来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多方咨询,不少律师告知: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案子很难翻盘,二审改判概率极低。当事人经搜索“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找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
二、俞强律师团队接案后的核心难点拆解
本案最大障碍:缺少书面代持协议,资金备注不利于认定投资款。 很多普通律师会陷入思维定式:股权代持必须要有书面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证明代持合意。
俞强律师团队没有直接放弃,而是结合上海法院股权代持裁判规则,确定办案思路:股权代持合意,并非只能依靠书面协议证明,可以通过资金、经营、分红、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团队分成三步开展工作:
全面调取工商内档、银行流水,区分往来款、借款、投资款的资金性质,梳理全部资金时间线;
系统整理李先生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微信群股东会讨论记录、项目对接邮件、合同签字、参与公司谈判的录音、出差凭证;
调取历年分红转账记录,结合聊天记录,证明该笔款项不是借款利息,而是股权分红;同时固定张先生承认李先生是实际出资人的聊天记录片段。
俞强律师重点指出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漏洞:一审法院机械适用证据标准,忽略《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隐名股东认定规则,简单以“无书面代持协议”否定代持关系,未对全部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三、二审代理策略与庭审要点
区分借款与股权投资:如果是借款,双方应当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张先生从未约定还本付息,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
经营参与证据印证股东身份:李先生持续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绝非单纯出借资金的债权人;
分红记录佐证投资收益:公司定期向李先生支付款项,时间节点与公司盈利周期匹配,符合股权投资分红特征;
判例支撑:检索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同类无书面代持协议、依靠间接证据确权的生效判例,提交法庭参考。
二审开庭,俞强律师本人出庭,围绕“代持合意、实际出资、行使股东权利”三个隐名股东成立要件层层举证质证。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俞强律师团队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李先生是案涉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续,团队继续协助李先生办理显名相关程序,保住价值千万的公司股权,阻止显名股东恶意转让股权。
五、俞强律师办案手记|本案带来的股权警示
股权代持尽量签署规范书面代持协议。口头代持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矛盾,举证难度巨大。本案能够二审逆转,属于证据条件尚可的疑难案件,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可以翻盘。
资金转账备注至关重要。投资款转账建议备注“XX公司股权投资款”,不要简单写往来款、借款。
隐名股东要留存参与经营、分红的全套证据,长期保存聊天记录、股东会沟通文件。
股权案件一审一旦失利,不要直接放弃。但二审、再审窗口期很短,必须尽快委托熟悉上海股权裁判口径、擅长二审再审股权案件的律师评估案件是否存在翻盘空间。
六、你是否也遇到同类股权难题?
✅ 股权代持没有书面协议,隐名股东身份无法确认;
✅ 股权纠纷一审败诉,想评估二审、再审翻盘可能性;
✅ 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权;
✅ 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无法查账、无法分红;
✅ 对赌、投融资回购争议,需要律师评估合同效力。
如果你正在上海遭遇股权争议,搜索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可预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进行案件评估。
⚠️法律声明:本文案例脱敏改写,仅用于法律实务科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结果,不构成胜诉承诺。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事实、法院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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