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习惯在社保缴费上“打折扣”的用人单位来说,下个月起将面临一道实实在在的“硬杠杠”。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社会保险费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该事项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这意味着,社保费的征管刚性约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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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内不同地区对社保欠缴行为的处罚尺度存在差异,同类欠缴情形在不同区域的裁量结果并不一致。新规落地后,社保欠缴事项将归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全国执行统一的处罚标准:用人单位出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税务部门将先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补缴的,将按欠缴数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次新规将处罚标准划分为清晰的三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在50万至500万元区间、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欠缴金额在50万至500万元区间且占比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但占比不足30%的,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的,直接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针对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社保视为可协商福利、私下约定现金折现或自愿放弃参保的常见误区,新规再次明确,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自由协商处置的范畴,任何私下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劳动者而言,若发现自身社保缴费记录与实际工资情况不符,可先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整理好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的差额记录,先向单位提交书面补缴申请,要求其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足差额。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社保权益。

新规下月起施行,留给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赵蝶)

编辑:赵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