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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州市市监局

近日,泸州市市监局发布两份处罚文书显示,宋某玖通过给予现金和中华烟的方式,行贿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副院长,帮助两家械企在该院销售耗材和设备。

后宋某玖设立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宋某玖商业贿赂取得的交易机会在该院销售。市监局对宋某玖、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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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泸州市纪委移送的案件线索函,函件载明,市纪委在查办原泸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李朝贡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副院长胡志强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两人均以犯受贿罪被判。

经查明,宋某玖个人的行贿行为对应两个医院项目,目的是帮助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原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和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原四川XX共筑医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进院,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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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项目中,宋某玖为感谢副院长胡志强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推荐使用该产品,分别于2017年5月、8月,先后送给胡志强两条中华烟(价值1300元)和2万元现金。

为感谢院长李朝贡同意向该院配送“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宋某玖于2019年年初向李朝贡行贿2万元。

上述行贿,帮助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440根,销售金额合计165,900元。

在医疗设备项目中,宋某玖为感谢李朝贡在麻醉机、监护仪采购项目上的帮助,于2019年年底向李朝贡行贿20万元。

为感谢胡志强向该院推荐采购GE(欧美达)牌麻醉机、监护仪,宋某玖于2020年年初向胡志强行贿6.5万元。

上述行贿,帮助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中标泸州市妇幼保健院“2019年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即GE麻醉机和GE监护仪项目。

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6台GE麻醉机和6台GE监护仪,销售总金额298.24万元。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从XX控股四川医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GE麻醉机及GE监护仪,合同总金额为295.2576万元。

另查明,在GE麻醉机和GE监护仪项目中,GE公司厂家代表袁某某支付了25万元现金给宋某玖,作为该项目的中介费(提成款)。

2020年8月以后,因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每月限量使用20根,采购量低,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因该项业务销售利润低,决定不再开展“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业务。

宋某玖为了继续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于2020年4月17日设立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宋某玖在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8%。

经核查,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90根,销售金额为28,600元。

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宋某玖采取商业贿赂手段帮助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获得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的交易机会,在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停止交易后,为延续该采取商业贿赂手段取得的交易机会,代替XX控股泸州有限公司继续向该院销售“可吸收胶原蛋白缝线”,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宋某玖构成商业贿赂共同违法主体。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

  • 宋某玖:没收违法所得250,976.6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350,976.6元。

  • 四川国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1,732.3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71,7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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