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拿着一份盖章合同来催几百万元货款,公司核对后发现,上面的章不是公司平时使用的。签合同的员工已经离职,老板当即说:“章是假的,我们又没有同意,公司为什么要付钱?”

假设一家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查清印章来源当然有必要。但我更建议把另外几件事一起查:谁谈的采购,这个人当时能决定什么,货送到了哪里,公司后来又做了什么。印章真伪可以解决一个证据问题,却不能独自回答整笔交易由谁负责。

先找到签约的人,再看他当时的权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的,公司不能仅因合同上的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就主张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这里有两个不能省略的前提:以公司名义订立,且没有超越权限。它不是说假章合同都有效,也不是说只要是员工签的,公司就必须认。

例如,假设采购负责人一直负责某类原料订购,本次仍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只是使用了有问题的印章,就不能跳过实际权限,仅凭一份印章鉴定意见结束分析。反过来,一名只负责维修设备的员工,突然以公司名义采购与业务无关的大批商品,也不能因为他有工牌,就推定有权作出承诺。

任职文件、岗位职责、授权书、过往订单和采购审批记录,要对应到签约当时。今天已经辞退了他,不等于他在几个月前也没有相应权限;公司事后制定了更严格的制度,也不能直接当作当时对外交易的依据。

内部没有审批,与本来不属于职权范围,要分开

企业经常会拿出制度:“超过五十万元都要老板签字,这次没有签,所以不算数。”这份材料有用,但还要说明限制的性质,以及供应商在签约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区分了超越通常职权范围与违反公司内部职权限制的情形。对通常职权内事项的内部限制,不能一概拿来对抗不知情的交易相对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限制的,判断又会不同。

可以查公司以前是否向供应商发送过授权范围和审批要求,历次大额订单是否都由特定人员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权限撤回通知。本次交易金额、品类、交货地点和结算方式是否明显偏离以往,也应当一并列出来。

供应商不能只说“以前认识这个人”,公司也不能只说“我们内部没批”。真正需要还原的,是对方在订约时能够看见什么,有什么理由相信该员工可以代表公司作出这笔交易。

没有实际授权,还要核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未经追认,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不是由供应商一句“我相信他”决定的。企业邮箱、历史履约、公司出具的介绍或授权材料、此前由公司结算的同类订单,可以成为审查线索,却没有哪一项单独出现就必然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合同突然要求把货送到员工个人控制的仓库,采购价格显著反常,供应商已经收到员工离职或撤权通知,仍仅凭一张扫描件交易,这些异常都需要解释。另一方面,公司长期让该员工独立对接同一供应商,收货、付款也一直由公司完成,本次又沿用同样流程,公司也需要面对这些客观事实。

货物和资金的去向,可能改变问题的重心

把合同签署、送货、入库、领料、付款和对账排成一条时间线。货物是否进入公司正常库存,谁安排使用,财务付款对应哪笔订单,负责人何时知道这份合同,都应当有材料对应。

公司是否追认交易,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判断。不能简单把仓库某个人签了收货单,等同于公司已经认可合同全部内容;也不能公司已经明确接受交易、履行相应义务,仍只围绕印章抗辩。

即便最终认定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也不意味着实际取得的货物可以无偿留下。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过错责任,仍可能需要另行处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对相关责任有规定,应当把是否承担合同履行责任,与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责任分别分析。

因此,货物去了公司还是员工个人手里,具有实质意义。发票抬头、公司账务记录和实际使用情况需要相互印证,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一项。

涉嫌犯罪,也不能省略民事责任的审查

员工伪造印章可能涉及刑事问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涉及何种犯罪,要根据具体行为和证据依法判断。企业发现相关线索,可以如实提交合同原件、印章管理资料、签约沟通及货物流转记录。不要为了强化报案,把尚未查清的猜测写成已经发生的事实。

但已经报案、收到受案材料,甚至进入刑事调查,都不能直接替代对代理权限、交易效力和公司受益情况的判断。民事案件如何与刑事程序衔接,也需要结合两者事实关系及具体程序决定,不能预设“报案以后货款就不用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员工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沿着异常报价、利益往来和真实履行继续核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对此有专门规则。普通沟通密切或者员工拿过回扣的怀疑,并不能自动证明整笔交易已经构成恶意串通。

企业现在可以先做的一件事,是为每份争议合同整理一页对应表:实际签约人、当时权限、相对方已知信息、印章线索、货物流向、付款与后续确认。缺少哪一环,就明确下一步需要调取哪份材料,而不是用一份鉴定报告覆盖全部事实。

这类刑民交叉争议的关键判断是:印章有问题,不代表公司的责任已经有答案。把人的权限和交易的实际过程查清,才能判断该抗辩哪些请求、该处理哪些返还或赔偿问题,以及是否还有向责任人员追偿的依据。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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