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单纯把他人姓名用作社交平台昵称,并不当然构成姓名权侵权。民法典第1012条保护自然人姓名权,第1014条禁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但网络重名客观存在,昵称也不等于身份证。若只是文字相同,没有以该姓名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利用这个昵称向他人交往,借款等等,若没有造成公众混淆,法律上很难仅凭“用了名字”就认定侵权。毕竟昵称本身不是身份认证,关键要看它被拿来做什么。
其次,是否越界,核心看有没有“冒用”并足以让人混淆。若刘女士以郭女士名义借钱、交友、诈骗,或让共同朋友误以为这就是郭女士本人,则可能构成姓名权侵权。而本案目前无诈骗或者利用该昵称对外使用的更多证据,再加之郭女士也非高知名度公众人物,可能难以仅凭昵称建立唯一对应,故现阶段认定侵权依据可能尚不充分。
再次,若后续有更多指向性证据,则构成姓名或者名誉侵权,郭女士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侵害可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第1000条要求责任方式与影响范围相当;第1165条则是一般过错侵权条款。而在平台层面,依第1195条,权利人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若有人冒名借款,依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郭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冒用人自行承担,所以对于使用人利用此对外借款或者诈骗其实也不用过度担心。
别人用我的名字行骗,我该怎么防范?
首先,发现名字被用作昵称,第一动作是向其声明,而不是只干等沉默。也可以及时在朋友圈、群聊告知共同联系人:该昵称与本人无关,谨防借钱诈骗。甚至同时截图、录屏侵权页面、聊天记录和时间节点,保存平台账号信息。然后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而报警即便暂未立案,报警记录也能成为后续维权的辅助证据。郭女士向微信投诉并获处理,就是正确路径。
其次,如果对方依旧不予改正,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侵权证据准备起诉。比如其除了在微信中,甚至其还在微博、抖音、小红书、QQ等平台以该昵称主动加人、聊天、评论、交易、借款或恋爱交友,那么性质就从“使用文字”变成“以该身份对外活动”。如果已经有朋友受骗,并以你的名义承诺、收款,那更可能构成盗用、假冒姓名权。
再次,一旦真的出现冒名借款或诈骗,责任主体是冒用人,不是被冒名人,这一点也不用过度担心。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行为人无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冒名人要主动向受害人说明,提供报警回执等证据,协助受害人向冒用人追责;若名誉、征信受损,可依法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毕竟名字不是随手可借的“网购马甲”,它连着一个人的信用、边界和安全感。保护姓名,既是保护自己,也是提醒所有人:网络昵称可以自由,但不能自由到让别人替你承担后果。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名义借款人不发生效力,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冒他人姓名借款构成侵权,被告罗秋勤未经原告杨伟玲授权,假冒杨伟玲姓名与案外人梁高龙交友借款,导致梁高龙起诉杨伟玲还款。杨伟玲发现后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罗秋勤侵犯杨伟玲姓名权,判决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
所以说来说去,由于当事人不掌握冒名人的具体手机,对方具体冒名后做了什么一般不好得知,这个行为虽在道德上特别不合适,但如果想追究对方责任,还是需要收集更多的指向性证据进而法院综合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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