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听过一种说法:如果和已婚女性自愿发生关系,原配找上门,第三者就必须赔钱。不少私了案例,确实有主动给钱的情况。但私了,不等于法律强制赔偿。这件事,法律分的很细,看完别再被网上说法误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先划最核心结论:普通情况,双方自愿发生一次性行为,没有同居、没有转账赠与,按照现行主流司法观点,原配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赔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追责对象,是自己出轨的配偶,不是第三者。这笔赔偿,要在夫妻离婚诉讼里提,而且有条件,不是只要出过轨就一定支持。

这里有个很容易混淆的情形。如果出轨期间,这名已婚女性的丈夫,发现第三者给女方转过大额钱款、买房、买车。这笔钱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以起诉,主张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个是返还财产,不是精神赔偿,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

还有一类少数判例。个别法院认为,第三者主观恶意很大,行为严重侵害原配人格利益,判决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类判决不属于统一硬性规则,不代表所有同类案子都会这么判,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不能当成定论。

然后要区分两种会触犯刑法的严重情况,一旦踩线,就不只是赔钱纠纷。

第一种,明知对方已婚,还和对方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罪,最高可以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和对方同居或者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后果很重 。注意:单纯偶尔发生一次性关系,一般不构成破坏军婚罪,通常要求达到同居标准。

还有一个提醒:私下协商“赔钱了事”,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私了。如果是自愿协商赔付,法律一般不干预。但如果原配以此要挟,不给钱就曝光、闹事,强行索要高额赔偿,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这点双方都要留意。

另外,如果不是自愿,存在胁迫、暴力,那就属于强奸,性质完全不一样,是刑事重罪。

很多人会疑惑,既然不一定强制赔钱,是不是代表这种行为合法?并不是。这种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道德层面负面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只是普通单次自愿行为,现行法律没有设置统一的强制赔付义务。

一句话总结:普通婚外自愿关系,法律不强制第三者赔精神损失;如果有大额转账赠与,原配可以起诉追回;如果构成重婚或者破坏军婚,会追究刑事责任。网上很多“必赔”说法,大多把私了协商和法定赔偿混在一起,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