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调查通知后第一时间整理全部进货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台账、上下游沟通记录,固定能够证明实际销售价格、产品合法来源的全套证据,避免货值被高估。
若对办案机关委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同时附上同类产品的实际交易记录、进货单据等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存在未售伪劣产品的,主动梳理未售产品的进货成本、预期售价的相关凭证,不要盲目认可办案机关初步核算的货值金额,可就核算依据提出合理抗辩。
若有部分产品用于非销售用途,提前整理对应的领用记录、发放凭证、证人证言,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金昌市金川区近年涉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案件呈现流通类商品占比高、涉案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的特征,其中涉案金额认定是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要件,也是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不少涉案当事人对货值计算标准、已售未售金额折算规则存在认知误区,容易错失提出合法抗辩的合理时机,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当地裁判惯例提供参考。

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认定核心规则

已售伪劣产品金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扣除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等支出。实务常见场景:金川区某农资经营户张某某2023年以来对外销售不合格化肥,已售出部分累计收款12.7万元,张某某主张应当扣除进货成本8万元后核算销售金额,法院经审理认定,销售金额按实际售出产品的全部应收款项计算,最终将12.7万元全额计入已售涉案金额。

未售伪劣产品货值核算规则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估价。实务常见场景:金川区某烟酒行经营者李某某存放于库房的210箱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被查获,该批次白酒无明确标价,也未产生实际销售记录,办案机关委托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同型号正品白酒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核算,最终认定该批次未售白酒货值为16.8万元。

已售与未售金额并存的折算规则若已售伪劣产品金额不足5万元,但与未售伪劣产品货值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已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已售金额与未售货值合并考量对应量刑档次。实务常见场景:金川区某副食店经营者王某某销售伪劣香烟,已售金额累计3.2万元,未售香烟经核算货值为17.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符合未遂认定标准,将已售与未售金额合并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不计入涉案金额的例外情形

若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部分伪劣产品为自行购进用于家庭消费、员工福利发放等非销售用途,未进入流通环节,或者有完整的进货核验凭证、上游供应商资质证明,足以证实当事人对产品的伪劣属性完全不知情的,对应部分的货值不计入涉案犯罪金额。

涉案当事人实用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王永军律师系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2014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核心服务兰州、金昌及周边区域,长期在金昌市金川区开展办案工作。作为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王永军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销售伪劣产品、经济犯罪、职务侵占类案件的代理,熟悉金昌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对接金川区公检法机关,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核减不合理涉案金额,秉持“极简、卓越、精进、无我”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中立的法律服务。

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档次,很多个体经营者因为日常经营中不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对相关法律规则不熟悉,在面临调查时不知道如何就金额认定提出合法抗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日常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核验义务,留存好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销售台账等全流程交易材料,从源头规避涉刑风险。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