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工贸行业粉尘涉爆“打非治违”,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现公布一起粉尘涉爆典型案例。该案旨在严查非法违法行为、深挖粉尘爆炸隐患,倒逼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案例曝光
2026年7月17日,西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饲料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厂内多个除尘器、沙克龙、提升机顶部未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2.配料车间现场作业人员使用铁质工具进行作业;
3.天然气锅炉房内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用镀锌钢管穿管,不满足防爆要求,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报警装置终端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等。
处理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为1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西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法律依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相关法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来源:凉山应急管理
编辑:何君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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