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10月13日报道,上海郭女士近日发帖称,她发现一位九年未联系的微信好友刘女士竟用她的姓名作为微信昵称,另外两个社交平台也使用了同一姓名。

据了解,因两人姓名均为三字,且末字相同,有些平台转账时只显示姓名末字,郭女士因此担心对方冒充自己借钱或诈骗。两人于2017年因合租认识,九年间只聊过两三次。郭女士此前一直将刘女士的备注设为真实姓名,直到10月5日凌晨,她才发现对方昵称异常。

郭女士请共同朋友代为询问。面对询问,刘女士称,“郭某某”只是小名,是为了网购方便;因为一位现代诗人也叫这个名字;至于改姓,是因为“原姓连读不顺”。

10月10日,郭女士就相关情况报警。但因暂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存在冒充、诈骗等违法行为,警方尚未立案。她随后向微信投诉,平台一度将刘女士的昵称改为“微信用户”,但同日对方又改了回来。郭女士在朋友圈提醒共同朋友,勿信以她名义发出的借钱信息,并希望刘女士停止使用她的姓名并公开道歉。

澎湃新闻就此事咨询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张建齐律师。张律师表示,该行为可能构成对姓名权人姓名权的损害与侵犯。

首先,行为人明知该姓名系他人真实使用,且双方存在交集、拥有共同微信朋友圈。虽然网络昵称可由用户自行拟定,但仍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人在将他人姓名用作昵称的同时,客观上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济往来中仍然使用该昵称,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给真正姓名人的生活造成困扰,甚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若进一步实施负面行为,则客观上会损害姓名权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影响其声誉、名誉,导致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对其社会声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张律师指出,在明知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他人姓名作昵称的行为不妥,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姓名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事实上,本次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国内已发生多起“昵称使用他人姓名”的类似纠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5年披露了一起案例。吴某与李某原为同事。李某离职后,使用“吴某永不服输”“吴某永远胜利”作为账号昵称,头像为吴某女儿的照片,并在直播间发布针对公司的评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出具《道歉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虽然评论内容并非直接侮辱吴某,但足以使他人将该账号的行为与吴某联系起来,造成吴某社会评价降低,故认定李某侵犯了吴某的姓名权和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