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的丈夫李某经常打骂她,还限制她的自由,不准她与其他男士接触,导致他们夫妻感情不和。结婚几年来,她一直生活在家庭暴力阴影下,身心俱伤。听说 《民法典》 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遭受家庭暴力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可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必须有证据。请问:该如何收集能够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时能否胜诉,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是大声呼救引起邻居或他人的注意,以获取目睹者的证言。二是如果向公安机关报过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出警记录。 三是公安机关所送达的向家暴者发出的告诫书,或者公安机关对家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 告诫书和处罚决定书中载 明了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四是如果向工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寻求过帮助的,可以调取这些组织的接待记录、工作记录、调解笔录,还可以请求这些单位出具书证。 五是家庭暴力现场照片、家庭暴力过程中毁坏的衣服和家具等物品。 六是受伤照片、被撕破或出血的衣物、医院等有关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七是如果家暴方事后道歉的,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或承诺书。 八是清晰记录有施暴过程、对方的辱骂和威胁言论、对方承认施暴的录音录像等。

上述各项证据中,有的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家暴事实,如公安机关的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清晰记录有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等。有的则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家暴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家暴事实,如受伤照片、伤情鉴定意见等。因此,在遭受家暴时,应当注意通过报警、投诉、反映、就医、录音录像等方式来收集和留存证据。(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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