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不是“小事”

而是关乎群众安全的“大事”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10月10日

邹平市公安局黛溪派出所

严格落实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快速查处一起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件

开出“首张罚单”

切实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情经过

10月9日,黛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求助,称自己在道路正常通行时,被两条突然窜出的犬只追逐、吠叫。接警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核实情况。经过走访群众与调取周边监控录像确认,事发时涉事犬只在家门口没有关笼,自行跑出户外,在公共区域游荡,途经群众躲闪不及,被犬只恐吓。犬只主人刘某日常未按规定对犬只采取笼养、拴系等安全管控措施,未尽到饲养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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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刘某细致宣讲养犬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刘某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划重点

养犬自由,绝非任性自由

依法依规范饲养是底线

法条在线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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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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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养犬,合规登记: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疫苗。

◆ 牵好“文明绳”:携犬出户时,不论犬只体型大小,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当好“卫生清理员”:遛犬时请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环境整洁。

◆ 严守禁养“红线”:自觉规避烈性犬、大型犬禁养清单,严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转扩提醒身边人

牵紧“文明绳” 养犬不掉“链”

从你我做起,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丨黛溪派出所、平安邹平 编辑: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