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银川晚报)

10月14日,记者从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获悉,该局近期查处一起擅自向农田倾倒建筑垃圾案件,对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后,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该法典作出处罚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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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七队广夏路附近时,发现三辆重型自卸货车,正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胜利乡烽火村七队附近农田。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视频)取证。

经核实,为方便运输,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七队村民殷某与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车队负责人霍某商议,由霍某向村民殷某、冯某提供渣土修路,三方约定由殷某、冯某按车次给予霍某相关费用。

8月24日上午,霍某安排司机李某、苏某、许某驾驶上述三辆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宁县望远镇某项目工地拉运建筑垃圾,倾倒于烽火村七队村民殷某、冯某承包的农田及田间小路,共计倾倒建筑垃圾约100立方米。

经查,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虽就永宁县望远镇某项目办理过建筑垃圾排放备案,但本次烽火村倾倒点不在备案范围。村民殷某、冯某在其承包农田处修路未向相关部门备案,且提供渣土费用未与霍某结算。

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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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极易损毁耕地、污染土壤、产生扬尘,直接破坏乡村生态与人居环境。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也警示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梁小雨

审核:马高树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