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四五天就能收的麦子,王晓梅还是雇车翻了。
她不是自愿的——按村里说法,把麦子毁掉,法院或许能轻判一点。
这位内蒙古通辽的种植户,2023年花23万多元承包了村里105亩林地,合同只允许种山杏、沙棘。但承包时村支书口头说了“树空里可以种麦子、谷子、黄豆”。到2026年,她在林间种了31.7亩小麦,结果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
林子里种点粮,怎么就变成刑事案件?争议卡在一枚标点符号上。
法条里的那个顿号:“或”还是“和”
202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写明:
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
问题就在“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之间的顿号:
- 若理解为“或”——只要原有植被被破坏,就构罪;
- 若理解为“和”——必须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被破坏,才构罪。
从王晓梅案及内蒙古多地判例看,司法机关实际按“或”办:只要鉴定认为“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就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靠。
与司法鉴定规范“对不上”
但司法部2020年《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写的是另一套逻辑:
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这里的「导致」是因果关系——破坏植被只是原因,还要落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这个结果上。换句话说,技术标准偏向「和」,而部分司法实践走了「或」。
检察日报也曾指出同类难题:很多鉴定报告只写「原有植被遭破坏,种植条件未遭破坏」,这时候能不能直接定「林地毁坏」,正是办案难点。
于是出现一种尴尬:
同一块林间种麦,按司法解释字面可能有罪,按鉴定规范可能不构罪。
“原有植被”到底是什么,也没说清
更绕的是“植被”本身。
规范层面,植被包括林木、灌木、草本等;但农民朴素理解里,「树」才是植被,杂草不算。林间种麦要除草,若草被算植被破坏,那林下种菜、种菌同样要除草,为什么不算?
内蒙古一些地方专项行动禁「林间种粮」,却允许种菜、种菌,边界同样模糊。
村干部默许,风险留给农户
这案子还有一层现实逻辑。
防风固沙林地本身不产生收益,村支书为把地包出去,口头松口「可以种粮」;上面不查就相安无事,一启动专项行动就整改清退——损失落在承租农民头上。
农户很难凭一句口头承诺去对抗林地用途管制,但也确实不该在「法条没读懂」的状态下被刑拘。
争议不该靠农民毁麦来平息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是「种麦罪」。林地用途管制、防沙治沙当然要守;但「毁坏」到什么程度才动用刑罚,必须标准清晰。
现在最该做的,不是让王晓梅们自己把麦子毁了换轻判,而是有关方面把三件事说清楚:
- 顿号到底按「或」还是「和」;
- 「原有植被」是否包含林下杂草;
- 种麦、种菜、种菌的边界为何不同。
法条若像两块时间不一样的表,农民只会更无所适从。权威解释早一点出,错案和争议就少一点。
来源: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
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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