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合规的核心,是准确区分“应计入工资总额”与“不计入工资总额”的两类收入。 属于工资性收入的,必须全额计入缴费基数;属于福利、补偿、报销性质的,可依法剔除。判断出错,要么多承担不必要的社保成本,要么面临稽核补缴风险。

一

法定依据:十七项不计入清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依据国家统计局规定,明确列出不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予以剔除的项目,共十七类:

① 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②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用:医疗卫生费、丧葬费及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相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等

③ 劳动保护支出: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规定对有毒有害、高温、潜水等五类工种发放的保健食品待遇

④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⑤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含改乘座席减价提成归己部分、住宿包干差价归己部分)

⑦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偿费用

⑧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⑨ 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个人技术投入的税前收益分配

⑩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⑪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⑫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⑬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⑭ 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⑮ 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⑯ 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⑰ 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不计入工资总额,已有官方口径确认:统计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纳入工资总额。但公积金基数是否包含,由各地公积金中心规则确定,须以当地口径为准。

二

判断核心:是否属于工资性质

上述项目能否剔除,判断标准不是“名字叫什么”,而是是否具有工资替代性质。须同时满足四项:

1

属于制度性福利或补贴,有制度依据。

2

按实际或规定标准发放,不超标准。

3

不具有工资替代性质。

4

不按月固定、普发工资形式发放。

关键:一旦把上述项目按月固定发放或变相工资化,就会被认定为工资,须计入缴费基数。例如每月固定发“出差补贴”、不与出差事实挂钩,即属变相工资。

三

三类高频易混项的边界

劳动保护支出:属经营成本,非员工工资收入。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帽、安全鞋,职业病与特殊岗位防护用品,高温或有毒岗位的清凉饮料、解毒用品(按标准),以及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核心看是否因岗位工作需要发生、仅限特定岗位使用、具防护性质而非福利性质。

出差补助与误餐补助:在合规前提下可不计入。须满足:有书面差旅费制度;有真实出差或外勤事实(审批单、票据、行程);按实际天数或次数、按标准计算;不固定月度发放。补贴与工资混合发放、无制度无证据,最易被认定变相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60号文第(十)项,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一般不计入缴费基数。但须区分:未发工资补发、年终奖、补发绩效工资,仍属工资性质,可能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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