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访假办结?

信访假办结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在信访事项还没有查清、群众诉求还没有得到实质性回应的情况下,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弄虚作假方式将信访件在系统中标记为办结的行为,实质是用程序上的完结掩盖实体上的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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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形属于假办结?

(一)没有出具正式处理意见书就擅自办结,在信访事项还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有没有向信访人出具正式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就在系统中点击办结,属于弄虚作假、虚假办结,想要逃避上级督查与考核。

(二)伪造信访人签名或调解协议,比如没有经过信访人同意,伪造签名完成结案。

(三)以纸面化解替代实质化解,工作专班深入基层督查时,重点核查民生信访事项是不是实现实质性化解,重点核查虚假化解、纸面化解、线上化解等形式主义问题。

(四)超期没有办结却标注已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超过法定期限未实际办结,却在系统中标注办结的,同样构成假办结。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投诉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却强行结案,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请求,有权处理机关没有给予支持就直接结案的,属于不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

三、有哪些处罚和监管措施?

(一)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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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当事人遇到了应该怎么办?

(一)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要如实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不是受理,如果15日内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告知,信访人有权主动查询并要求书面答复。

(三)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

(四)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复核意见为信访程序的终结意见。

(五)如果发现信访事项被假办结,信访人可以:①向原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单位反映;②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举报;③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④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