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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唐山市古冶区兴旺采石厂负责人霍先生向指尖新闻投诉,称唐山市古冶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唐山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唐山市司法局下发的限期履职提示函也未执行,导致其合规经营的采石厂被拆7年后仍得不到合法补偿。

10月13日,兴旺采石厂所在的王辇庄乡陶乡长向指尖新闻记者证实,古冶区政府确实未对兴旺采石厂进行补偿。古冶区相关部门截至发稿前未正面回应记者采访。

合规采石场被拆7年仍未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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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拆迁前的兴旺采石厂(投诉人供图)

据霍先生介绍,古冶区兴旺采石厂成立于2009年,位于古冶区王辇庄乡,是经区发改委、环保局、自规局等多部门联合审批通过的合法采矿企业。2019年6月,主管部门为其核发续采采矿许可证,采矿资质合法有效。但仅仅两个月之后,古冶区政府依据《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由王辇庄乡政府执行了对兴旺采石厂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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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旺采石厂在被拆前获批的采矿许可证(当事人供图)

霍先生称,采石厂重要车间和设备被拆除之后,企业多次就补偿事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但时至今日,采石厂被拆整整7年后,仍未拿到相应的合法补偿。

古冶区政府被质疑不依法履职

霍先生称, 2025年12月6日,兴旺采石厂向古冶区政府邮寄了《经济补偿申请书》,请求对方依法履行经济补偿的职责,但古冶区政府未予答复。经行政复议后,2026年4月22日,古冶区政府作出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关于 <经济补偿申请书> 的答复意见》,称“不存在违法拆除情形,且没有对整治拆除行为补偿的政策依据”,并以此为由拒绝进行补偿。

兴旺采石厂针对古冶区政府的答复意见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后,2026年6月3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唐政复(2026)1012号):“撤销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二、责令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申请人提交的《经济补偿申请书》,先行与申请人协商补偿事宜,经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履行;协商不成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调查、核定,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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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供图)

霍先生称,古冶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2026年8月,唐山市司法局向古冶区政府下发限期10日履职的工作函以及风险提示函。但截至2026年10月10日,古冶区政府仍然拒不履职。

律师称可追究拒不履职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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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旺采石厂重要设备拆除后的现状(当事人供图)

为核实霍先生的投诉是否属实,10月13日上午,指尖新闻记者首先与兴旺采石厂所在的王辇庄乡的陶乡长取得联系。陶乡长表示,乡里一直在落实相关事项,也一直在与兴旺采石厂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能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陶乡长表示他不清楚,需要记者到区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随后,指尖新闻记者与古冶区的相关部门取得了联系,并说明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向记者进行反馈。截至发稿前,指尖新闻记者并未收到相关反馈。

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齐永森主任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政府公信力,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惩戒机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如果经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如果行政内部监督无效,当事人还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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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

编辑:王波 责编:王潇 监制:闫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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