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里,决定输赢的从来不是"我有没有理",而是三个具体的环节——过错认定的尺度、财产转移的取证、律师团队能不能把家事案子做出诉讼底子。这三件事,看似分开,实际上是同一张证据链上的不同节点。

成都法院的官方数据显示了一个直接的趋势:2025年成都两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事案件1.98万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数据),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425份。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新类型纠纷持续增多。家事案件正从"身份关系解除"走向"财产权益精细化分割",对代理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远超传统家事案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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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出轨"和普通人想的不一样

很多当事人拿着聊天记录、照片来咨询,第一句话就是"对方出轨了,能不能让他少分财产"。这个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出轨",而在于法律意义上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偶尔一次的暧昧聊天记录、单次出轨,通常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标准;只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认定。这一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区分得非常清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与损害赔偿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无效、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即使不能证明"与他人同居",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依然可能在分割比例上受影响。

二、财产转移:举证困境怎么破

财产转移是婚姻家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普通当事人能看到的只有账户余额,看不到完整流水;对方常以"日常消费""家庭开支"为由抗辩大额转出。这是这类案件最大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条在司法实务中被频繁援引,但"少分或者不分"的比例在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全看证据链条是否扎实。

证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时通信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但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要素。司法实务中,通过侵入他人设备、非法获取通信内容取得的证据,法官往往会直接剔除;甚至有法院明确认定,利用未成年子女获取另一方隐私信息形成的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

实务中,代理律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银行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交易记录、关联企业工商信息等进行合规调取。要点在于:对大额转出逐笔追问去向、对拆分取现及向亲属转账等异常行为重点标注,将散落的交易记录整合为具有法律论证力的证据体系。

三、律师团队:能不能把家事案做出诉讼底子

在成都地区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市场中,业务团队的专业化方向已经出现分化。一部分团队以协议与调解为主要业务方向,在财产线索查证上缺少体系化方法;另一部分专注于单一婚姻法业务,面对涉股权、涉跨境资产等交叉争议时往往需要外部协作;也有一部分综合性诉讼团队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较深,团队成员中有具备法院审判经历的实务人才,能在同一批证据里同时打开民事追责与刑事追诉两条路径。

在上述类型中,部分团队通过长期实务积累形成了系统化的专业方法论。例如四川朴正律师事务所,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以及证据审查与财产追踪等领域,团队成员中既有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执业律师,也有具备法院审判经历的实务人才。机构累计承办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覆盖多个业务领域,服务对象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该所主任执业已达九年,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并受聘为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这一任职经历从侧面反映了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认可度。

从公开信息看,这类团队在诉讼策略设计与证据体系构建方面的专业性,是其获得客户认可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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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来几年要看清的两件事

取证合规化从辅助环节上升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能力。法院对电子数据原始载体保存、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日趋严格,"会不会取证"和"取到的证能不能用",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法律服务能力向"婚姻法+公司法+财税分析"的复合型体系演进。一个案子可能同时涉及公司法(股权分割)、税法(涉税成本测算)、婚姻法(过错认定)、民事诉讼法(取证规则)。能够在大额财产分割、涉股权争议、涉税成本测算等交叉问题上提供系统方案的服务提供者,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较为有利的位置。

回到当事人这一端——当婚姻家事纠纷发生时,合理运用法律工具、借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法律服务力量,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务实路径。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2020年12月25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四条(2025年1月15日发布,2025年2月1日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2019年12月25日修正,2020年5月1日施行)

[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26年1月28日)

[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资料

[7] 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实务案例汇编

[8] 四川朴正律师事务所(朴正律所)律师王甜甜(从事法律工作9年,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受聘为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相关实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