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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诉 讼 公 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5 年8 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2 号)。2026年 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 号)。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10 号),并在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罚字〔2026〕428 号)。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之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司已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出具通知书受理该案件。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428 号),特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6〕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26〕42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出具通知书受理该案件。
处罚结果: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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