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郭女士在社媒发帖称,10月5日她发现微信列表里九年不怎么联系的刘女士,竟用了她的名字当微信昵称,“后面我查到,她还有两个社交平台用的昵称也是我的名字,担心她冒充我向别人借钱或进行诈骗。”
10月10日,郭女士就此事报警,但由于目前未找到刘女士冒充她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此事尚未立案。10月13日, 记者通过多个社媒渠道私信了刘女士,均未得到回复。
郭女士称,她和刘女士于2017年认识,当时两人租到了同一套合租房的不同房间,“我们在一个租客群里,她主动加我,给我发了她的真实姓名,我也发了我的姓名。九年间我跟她只聊过两三次天,除了加好友那次,就是2019年时她问我在哪工作,我对她真没什么印象。”
然而,10月5日凌晨偶然查看微信好友时,郭女士突然发现刘女士的微信昵称竟然是自己的名字,“因为我之前给她备注的是她的真实姓名,所以一直没发现她把昵称改成了我的名字,至于她什么时候改的,我也不清楚。”郭女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发现此事后她很害怕,担心自己的名字被他人冒充用于不良用途。
刘女士为何要这么做?郭女士称自己很困惑。事发后,她曾请两人的一位共同朋友向刘女士询问其微信改名的原因。郭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刘女士曾对这位共同朋友表示,“我没换名字,郭某某只是我起的小名,这样网购方便,之所以选后面两个字,是因为有一位现代诗人也叫这个”,共同朋友又询问“那你怎么改姓了”,对方表示“我原来的姓和后面两个字放在一起,读不顺,就用了一个念着顺的姓。”
郭女士报警后,也就此事向微信平台投诉,称刘女士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10月12日,微信平台反馈的处理结果为“根据你提供的投诉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微信用户协议,我们已对相关侵权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将刘女士的微信昵称改为“微信用户”,但同日,郭女士发现对方又将微信昵称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郭女士称,“发现她用我的名字做昵称后,我发了朋友圈说明,也告知了好几个我们的共同朋友,说如果有人用我的名义找他们转账或借钱,千万不要相信,目前没有人反馈自己收到了这类信息。我希望刘女士不要在那么多平台的昵称里使用我的名字了,她顶着这个名字做的所有事情都跟我无关,同时希望她就此事跟我公开道歉。”10月13日,记者通过多个社媒渠道私信了刘女士,询问此事细节,但均未得到回复。
在此事件中,微信好友使用郭女士的姓名作为昵称,是否构成侵权?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表示,网络昵称并不等于身份认证,网络上的重名现象客观存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分界线在于,刘女士是否冒充郭女士本人对外从事了社会活动。若刘女士冒充郭女士本人,致使他人误认并造成实际损失,则可能构成侵权。民事诉讼中,若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姓名并赔礼道歉。进一步而言,若刘女士顶着郭女士的名字对外借钱或诈骗,则民事还款责任由刘女士本人承担,郭女士不承担相应债务与责任。
来源 | 扬子晚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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