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女子曾某将去世母亲刘某的骨灰安葬至公墓墓穴后,男子吕某撬开墓穴将刘某骨灰盒等盗走。为此,曾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墓园方林某赔偿曾某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林某以此事系刘某前女婿吕某和曾某感情纠纷所致,损失应让吕某承担为由提出上诉,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曾某系母女关系。2023年2月20日,刘某因病去世。2024年3月6日,曾某为安葬刘某的骨灰与林某签订公墓墓穴(格位)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乙方对所购墓穴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自2024年3月6日至2044年3月5日,包括20年的管理维护费用3960元、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墓穴(格位)的安全,满足乙方的正当要求。
此后,曾某将其母刘某的骨灰安葬至该墓穴。2025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21日间,曾某、林某因案外人吕某破坏案涉墓穴,预盗窃刘某骨灰的问题多次沟通。
2025年10月22日8时56分,吕某驾车携带撬棍等工具到达案涉墓位,撬开墓穴并将装有刘某骨灰的骨灰盒等盗走,放置于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家中。
当天,林某接到曾某电话,称怀疑刘某骨灰丢失后报警,随即公安机关到达案涉墓位,开启墓穴,发现刘某骨灰确已丢失。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并在吕某家中获取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并返还曾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林某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案涉墓穴进行管理维护,保证墓穴的安全。案外人吕某在墓区开阔地利用工具盗取刘某骨灰既遂,林某未有察觉,可以证实林某的安保人员疏于对墓区的管理巡视,林某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其提出,该案的发生是案外人吕某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吕某与曾某原是夫妻关系,因情感纠纷没有及时、正确化解,导致吕某采取极端行为盗走曾某母亲骨灰,曾某所有损失应由吕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骨灰承载着亲属对逝者的哀思和情感寄托,具有强烈的人格象征意义。林某对骨灰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林某保管不善导致骨灰被盗,保管不善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林某主张盗墓行为是吕某实施,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吕某实施了盗墓行为,但不能因吕某的行为而免除林某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林某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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