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八旬老母长期卧床,四个子女曾达成协议轮流照料,却因费用分担和探望安排闹翻。老人无奈将子女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来看自己。法院判每人每月给老人1800元,每人每月至少探望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法官表示,给钱请保姆不能代替亲情陪伴,“常回家看看”写进了判决书,就是法律义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大爷与王大妈育有四个子女。王大爷去世后,王大妈年事已高、长期卧床,生活需要照料。此前四个子女曾达成协议,共同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并雇用保姆照顾她的生活起居,每月看望母亲一次。后因费用分担、保姆雇用、探望安排等问题,子女之间产生分歧。王大妈遂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合理分担赡养费、保姆费,每月每人至少累计7天看望自己。
庭审中,部分子女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对探望天数存在不同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四个子女应平均负担王大妈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合理开支。关于探望问题,看望父母是子女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法律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王大妈要求四个子女探望,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王大妈生活费、护理费1800元,每人每月看望王大妈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
法官提示,子女不能以支付赡养费、保姆费代替对老人的关心、陪伴和情感交流。尤其是老年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时,更渴望亲情的温暖和精神的慰藉。“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倡导,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法院在确认经济供养义务的同时,判决子女定期探望,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示,子女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推脱、不扯皮,不因家庭矛盾减少对老人的关心。对于多子女家庭,应本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安宁和身心健康的原则,协商确定费用分担、照护安排和探望方式,尊重老年人意愿,用心守护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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