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3年8月9日,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甲公司从事焊接工作的两名员工马某、吴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当日,该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甲公司在2023年9月11日前就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此外,该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载明因甲公司电焊工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保证安全生产,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电焊工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恢复生产。该区应急管理局于当日就甲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8月10日,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核实了甲公司工作人员马某、吴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金属焊接作业的事实。
2023年8月21日,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决定于2023年8月25日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3年8月22日,该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甲公司,根据《某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对其作出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可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3年8月29日,甲公司向该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2日进行回复,后于2023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了甲公司。
2023年9月20日,甲公司向该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延期缴纳处罚罚款的申请》,申请将缴纳罚款的期限由2023年9月20日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该区应急管理局批准了该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延期期限届满,甲公司仍未缴纳到位,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作出了《罚款催缴通知书》。
2023年10月18日,甲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2月21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12月22日送达甲公司和该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材料:
1、《安全生产法》第97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通知》对适用《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规定,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题

1 请辨析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时,如何听取当事人意见?

4 本案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5 诉讼中,甲公司请求对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请求撤销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6 《通知》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哪些要求?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请辨析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甲公司存在马某、吴某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是减损甲公司权益的惩戒,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属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和《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罚款的决定机关——区应急管理局每日按7万元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甲公司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时,如何听取当事人意见?

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甲公司和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4.本案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本案被告为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应急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是共同被告。

5.诉讼中,甲公司请求对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请求撤销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诉解释》第135条第1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区人民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根据《行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请求对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请求撤销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法院不予准许。

6.《通知》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哪些要求?

《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通知》应当在《安全生产法》第97条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且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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